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自然资源政府公示地价体系构建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林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办〔2023〕44号)等部署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该成果已通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现予公布。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化隆回族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成果有关事项说明
2.化隆回族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表
3.化隆回族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