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根据省编委《关于重新核定海东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青编委发〔2013〕44号)和地区编委《关于重新核定化隆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东机编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将省、地编委重新核定给我县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分解下达,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编制核定原则
坚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满足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合理配置编制资源,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优化编制配备结构,合理化解结构性矛盾;加强编制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合理配置。
二、编制核定范围
化隆县全日制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三、编制核定
省、地编委重新核定化隆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1831名,其中:基本编制1735名,附加编制43名,专项编制53名。县上根据各学校实际,逐校分解下达。
核定的编制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岗位、教辅岗位和重要管理岗位。工勤人员不占用中小学编制,对现有编内在册工勤人员通过“减一退一”等方式逐步消化。今后学校的后勤供给和保障要体现改革精神,所需人员实行临时聘用和灵活用工,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方式、多渠道加以保障。
四、编制管理
1、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不得与其他事业编制混用。严禁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挤占和借用中小学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解下达后,原核定的编制一律核销。
2、分解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部门对学校教职工配备进行规模控制的依据,是财政部门核算和拨付人员经费的依据。教育部门及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减编制配备数量。
3、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实名制管理,严格按核定的编制配备专任教师和管理教师,实现核定的编制与占编人员的对应管理,严禁超编配备教师。长期被借用的教师不得纳入教师实名制管理范围。重新核定后形成的超编人员实行专库管理,逐步消化。
4、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编制使用的审核管理,切实加强编办、人社、财政三家工资基金联审制度,严格按程序、按规定进行工资审核,如实申报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对不按程序到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工资的,或因人员流动、退休、死亡等发生工资变动上报不及时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资基金,并追究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停办部门、单位一切机构编制事宜。确保工资基金审核三家联审缺一不可,使编制管理与教师配备有机衔接、紧密结合,严禁产生新的超编现象。
附件:化隆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表
2013年7月1日
抄报:海东地区编委
抄送: 海东地区编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