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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29日    

 

化政办〔2017〕88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气象局制定的《化隆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2

 

 

 


化隆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化隆县地处青海东部,气象灾害频发,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冰雹、雷电、大风、干旱、低温冻害、雪灾、道路结冰等,占各类自然灾害的90%以上,有的年份达100%。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低温、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我县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制。发生跨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雪灾、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县发改委启动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县级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镇运行等方面,由县发改委、县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2.2乡镇应急指挥机制。对上述各种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县气象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水文监测工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报。

3.1.2信息共享。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县公安局、民政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业和商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县气象局建立以乡镇、村社、居民委员会、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台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县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LED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水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发布。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可能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乡镇、村社、居民委员会、社区等组织和单位,应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县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环保局、工业和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启动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县国土资源局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县环境保护局启动相关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县水务局启动相关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县水务局、住建局启动相关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牧业生产事件时,县农牧局启动相关农牧业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县林业局、农牧局启动相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沙尘暴灾害时,县环境保护局启动相关沙尘暴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县民政局启动相关救助应急预案。

县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业和商务局、供电公司、通讯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县教育局、住建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司法局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县人武部、武警化隆县中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政府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暴雨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水务局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难。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和管制。

县农牧局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水务局、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雪、雪灾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暴雪、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县供电公司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县住建局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县水务局等单位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农牧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干旱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县农牧局、林业局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仪器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采取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储备,并负责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寒潮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县住建局、林业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树林、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县农牧局、林业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大风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住建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县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县住房建局、交通运输局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牧局和林业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牧)民委员会、村社、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沙尘暴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农牧局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县环境保护局和林业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县交通运输局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县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储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高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供电公司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县住建局、水务局等单位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县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县农牧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牧、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雷电、冰雹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县住建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牧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的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牧)民委员会、村社、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县监察局、审计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由县政府会同县气象局、民政局等单位按规定公布。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县政府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灾害发生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供电、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县民政局会同气象、水利、农牧、交通、建设等部门开展。灾情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因气象灾害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临时用地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应急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县民政局应加强生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县公安局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县农牧局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