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政办〔2017〕46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各乡镇安监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各乡镇要设置安监站,实行县安监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安监站设站长1名,专(兼)职安监员2名,人员由乡镇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其主要职责是受县安监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实施属地监管。
2017年5月4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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