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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财字﹝2018﹞652号 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开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化财字﹝2018﹞652号

 

关于转发《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开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开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6﹞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扶局〔2016〕183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局及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强化互助资金管理,规范运行操作程序, 创新互助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互助资金管理,规范运行操作程序, 创新互助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互助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按照金融扶贫运作方式,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村产业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条 互助资金管理使用及运行由本村成立的扶贫互助协会负责(以下简称“互助协会”),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注册成立的所有的扶贫互助协会。

第四条 互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农牧民互助发展的资金;

(二)市(州)、县(区、市)配套的财政扶贫资金;

(三)农牧民入会交纳的互助金;

(四)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五)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

(六)捐赠资金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

第五条 互助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州)督导、县(区、市)具体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村民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集体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资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六条 互助金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扶贫、财政、金融监管机构、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条 安排实施互助资金的行政村,必须按照本办法成立扶贫互助协会,互助协会是指由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扶贫互助组织。加入互助协会的农牧户即为协会会员,互助协会《章程》(参照附件)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互助协会组织执行。

互助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协会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成立互助协会时,互助协会筹备小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当地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办理成立登记手续。互助协会名称统一注册为:XX县(市、区)XX乡(镇)XX村扶贫互助协会。

第八条 互助协会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互助资金;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负责人和具备从业条件的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民政、金融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互助协会组建应当经过筹建与注册登记两个阶段。

(一)互助协会筹建由村两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开展宣传发动,制定互助资金实施方案,组建协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负责草拟协会章程(草案),协会管理办法(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开展协会成立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具备协会成立条件的行政村,筹备小组向县扶贫和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扶贫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颁发证书。互助协会注册后,选取互助协会所在地“三农”积极性高、服务网点多、农牧民取款便利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扶贫和财政部门负责将互助资金(包括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存入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会员管理

第十条 互助协会会员由本村村民自愿申请加入,入会农户必须按照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加入互助协会的农户需交纳互助金,缴纳互助金可实行差别化政策,非贫困户缴纳100—300元会费,贫困户原则上可免交入会互助金。加入互助协会的会员总数占村内常住户的比例不得低于40%,贫困农牧户入会率不得低于贫困户总户数的50%。对每个入会农牧户颁发会员证,会员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按期还款,增加集体感和荣誉感,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第十一条 缴纳互助金的村民(互助协会会员)应接受并遵守章程,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村民。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出互助协会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互助协会一年后方能申请退出;

(二)会员在本协会无未偿还的互助资金及占用费;

(三)会员应提前1个月向互助协会提出申请,退还互助金后取消会员资格;

(四)互助协会在征得2/3以上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拖欠借款不还的会员,追缴借款和占用费后退出协会。退出协会后再申请加入互助协会需征得2/3以上会员同意。

第四章  机构组成

第十三条 互助协会由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00人的协会,可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管理制度;

(三)决定互助协会的成立或解散;

(四)选举、罢免协会的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重要经营活动;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互助协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会员(会员代表)总人数的2/3以上。大会决议生效须2/3列会人员同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互助金的运行和管理,由3-5名理事组成,包括理事长、秘书长、会计和业务员等。理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每届理事会的任期为2-3年。

第十七条  协会监事会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监督,由3-5名监事组成,包括监事长和监事。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每届监事会的任期为2-3年。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运行管理应当遵循“用款申请、联户担保、有偿使用、生产专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的原则,坚决不能逾越“不吸储、不分红、不跨村”三条红线,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互助资金优先支付具备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互助资金,重点用于农牧户种植业、养殖业、劳务输转培训以及小型加工、贩运等生产性项目。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借款,互助协会有权收回会员申请使用的互助资金,并收取占用费。

(二)互助协会会员采取互助联保的方式使用互助资金。本着互助自愿的原则,由互助协会动员自愿组成互助小组,互助小组由2-3名会员签订互助联保协议后组成。

(三)会员申请使用互助资金时应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互助联保协议等材料。同一会员上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互助资金。

(四)互助资金发放额度单笔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互助资金使用程序:会员向互助协会提出申请→互助协会理事会审查→互助协会监示会审核→同意后公示3天→审批发放。互助资金审批发放要报乡(镇)政府和县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六)互助资金还款可以整借零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也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按期还款。理事会应于互助资金使用到期前10日内,向使用互助资金的会员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归还的,启动联户担保程序,小组担保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依法追缴借用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借款未还清前,小组担保成员不得借款。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提议,通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逾期半年以内的按日占用费率万分之四收滞纳金,逾期半年以上的除按以上办法收取滞纳金外,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收回本金和占用费。

(八)对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等,确属无法偿还的借款,须提交互助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向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启动风险准备程序。风险准备金是专门用于核销呆坏账的专项资金,其基数按照上年底借款余额的3%加上逾期借款总额的20%提取,这部分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互助资金。

(九)互助协会理事会原则上不经手现金,互助资金的发放和还款(包括占用费)均以转账方式,由理事会开具转账支票和相关票据,资金封闭往来于开户银行互助资金专户和使用互助资金会员本人存折。

(十)会员使用互助资金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协会运行成本的原则,经会员大讨论确定。占用费使用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定期公示。用于互助协会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务工补助)、公积金,不得用于入会分红。互助资金占用费扣除运行成本(不得超过占用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十九条 互助资金在优先确保互助协会会员发展产业基础上,可将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作为本村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金融扶贫运作方式,以3—5倍放大规模,撬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行政村互助协会会员和与贫困户联系紧密的各类经济组织发展产业,扩大规模,增加收入。

(一)采取金融扶贫方式运行互助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银监局《关于建立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主办银行制定的意见》(西中支〔2015〕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互助协会要做好金融机构与贷款申请方的协调工作,帮助贷款申请方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负责金融机构放贷情况的统计,并督促承贷方到期及时还款。互助协会不得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互助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确保及时还贷基础上,脱贫攻坚期内向贫困户和与贫困户联系紧密的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由财政扶贫资金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不得将撬动的贷款再次存入银行,吃扶贫贴息和银行利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要求,县级政府对互助资金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贫困村互助资金运行进行有效监管,指定专人对每个互助协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和核查,确保互助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责任人)和第一书记脱贫职责,把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作为贫困户脱贫的重要工作,对贫困户脱贫需求进行摸底,为贫困户提供好的发展项目,协助做好金融机构贷款发放、互助资金使用和回收和监督会员使用互助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互助协会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运行互助资金,在操作运行、日常管理中阳光操作,公开公正,接受本村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贫部门是互助资金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互助协会组建、注册、开户等问题,培训互助资金管理人员。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互助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市(州)、县(区、市)扶贫部门要配备一名互助资金专职人员,负责各自区域内互助资金运行的核查和管理,统计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互助协会做好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互助协会的注册登记、年检,监督其规范运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扶贫政策,做好互助协会的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指导办理结算业务,建立客户借(还)款台账,配合业务审计、检查。负责互助资金按照金融扶贫运行方式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每年对互助资金运行至少开展一次审计。农牧、林业等部门指导农牧户利用互助金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及加工业项目。

第二十九条 互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互助资金本金用于工作经费开支和垫付村内的其它费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资金监管单位将收回已拨资金,并建议同级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