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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办发〔2017〕58号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5月29日    

 

                  化办发〔2017〕58号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隆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化隆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7


 

化隆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政〔2017〕18号)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以精准扶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县级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核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青政办发〔2016〕1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由县政府总负责;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整合方式及编报

第七条  各涉农行业部门确定本部门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整合规模,编制《本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审查汇总,拟定全县整体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委审定后,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同时,审定后的方案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针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年初难于确定的因素,行业部门编制方案时资金规模可参考上一年度末数据确定,等上级部门项目资金到位、县级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对已编制的《本部门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中相关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原则上年中、年末各调整一次并重新报批,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

第九条  行业部门在项目资金到位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积极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准确、全面、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下达项目实施批复后,开始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条  当年确定实施的项目,除由于季节因素、不可抗力因素,或为规划一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全部要在当年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作,当年资金支付进度要达到85%以上,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部门编制《本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时,要结合县级扶贫规划,紧密对接省、市各类项目安排计划,以巩固提升和“八大工程”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资金,力求脱贫成效突出。

第十二条  整合方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方案名称、编制思路和原则、目标任务、资金规模、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保证措施、工作要求、方案编制明细表格等内容。

第四章  整合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选定。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方案,行业部门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类别,结合各乡(镇)、贫困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意见,根据本村实际,在精心调研的基础上选定项目,编制具体脱贫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行业部门对选定的项目,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使用资金方案、效益分析、市场分析、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行业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为5-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超过50%,同时邀请项目实施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列席,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示。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乡(镇)、村及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执行,对多数群众持反对意见的项目作必要调整,重新论证。方案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要重新向县政府报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重点及管理

    第十七条  整合的资金以精准扶贫为重点,围绕脱贫攻坚 “八大一批”“六个精准”要求,用于产业扶贫和基础设施建设,并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基础设施提升扶贫工程。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途径,重点建设文化广场、危旧房改造、人畜饮水安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村道硬化、环境整治、校舍维修等项目。

(二)特色产业扶贫工程重点扶持农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一村一品”、土地流转和林果发展等项目。加快规划建设拉面扶贫产业园、民族服饰扶贫产业园、生态养鸡扶贫产业园、现代农牧业扶贫产业园、沙棘杏树扶贫产业园、万头驴养殖扶贫产业园、沿黄冷水鱼适度开发带等,创造就业岗位,提高贫困群众收入。

(三)劳动力转移培训及“拉面”扶贫工程。在推广精准扶贫拉面“带薪在岗实训+创业”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和输入地创业培训;打造拉面连锁品牌店;加快拉面上下游产品生产研发和冷链配送产业培育,建设拉面经济“中央大厨房”食材供应基地;通过发放扶持贷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重点用于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有保障、致富有门路,做到实施一个搬迁项目,安置好一方困难群众,实现一方人脱贫。主要采取以自然村或社为单位整体搬迁,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五)金融扶贫工程。按照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扶持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放贷对象为2016 年3 月全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认定的贫困户、农信社认定的信用农户、扶贫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等。重点实施信贷、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扶贫工程。

(六)健康医疗扶贫工程。培训村级医疗人员,配备常用医疗设备和器械,改善贫困村就医环境。进一步简化农村低保、因病致贫、无劳力、重度残疾等特困家庭大病救助申请手续,加大救助力度,申请门槛和救助资金,保障贫困人口不得病、少得病、早诊治,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七)教育扶贫工程。全面落实好十五年免费教育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六年行动计划,切实抓好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双语”教育,提升一本、二本升学率。

(八)旅游扶贫工程。支持实施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通过采取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旅游企业带动等模式,开展旅游扶贫工作,增加贫困户收入,带动贫困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下达的涉农资金,由财政部门在

资金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行业部门,行业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可合理调整《本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3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村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第一书记初核,送项目所在乡(镇)审核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以乡(镇)、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以县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实行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过村、乡(镇)、县项目主部门审核确认后,须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遵循项目管理“五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后续管理、运营全面负责。

(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必须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

    (三)项目合同制:项目施工合同为约束甲、乙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件,必须严肃认真贯彻执行。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认真学习研讨施工合同(含招标文件及附件),清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四)项目监理制:工程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五)财务管理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等制度,设立项目总帐、明细帐、决算报表等。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超概(预)算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县政府总负责、发改部门以统筹规划为主、财政部门以资金监管为主、涉农行业部门以项目管理实施为主、审计监察部门以监督检查为主的涉农资金整合机制。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解决资金整合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召开整合协调会议,及时研究确定整合项目总体方案,审查拟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各涉农行业部门成立以一把手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为成员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制定本部门的涉农资金整合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整合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深化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考核评价力度,所有整合资金全部纳入部门自评范围。同时,由财政部门确定70%的整合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等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邀请第三方进行综合性再评价,考评结果与县本级绩效考评奖励资金挂钩。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