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化隆县本次划定2条灌溉工程、2条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划定总长度107.098km。
(1) 2条灌溉工程分别为李家峡灌溉工程北干渠和公伯峡灌溉工程北干渠,划界总长度49.20km。
(2) 2条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分别为化隆县2020年人饮改造提升工程、化隆县群科镇、牙什尕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划界总长度为57.89km。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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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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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界长度
管理范围(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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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所在县、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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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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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峡灌溉工程北干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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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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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牙什尕镇、群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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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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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伯峡灌溉工程北干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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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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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甘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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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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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2020年人饮改造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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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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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甘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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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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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群科镇、牙什尕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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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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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牙什尕镇、群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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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界要求及内容
1.划定要求
渠道的管理范围:
挖方渠道从渠口线计起,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划界范围按渠道设计流量大小制定,渠道的段、站管理房按渠道建筑物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详见下表1。
表1 渠道管理、保护范围分类表
设计流量(m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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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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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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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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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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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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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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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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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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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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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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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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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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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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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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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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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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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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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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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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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在进入不同地段、受到自然地形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有利于渠道科学管理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下,可适当扩大或缩小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即根据不同设计流量的渠道,按照表1的规定乘以表2中给出的系数确定(若同时有表内几种情况,系数可以连乘)。
表5-2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影响系数
 地段
修正 类型
系数
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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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荒滩及无人平坦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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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山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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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滑塌
地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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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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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山上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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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山下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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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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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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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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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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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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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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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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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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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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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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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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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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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两侧的护渠林带及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田间道路等,应划入管理范围,并由水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在湿陷滑塌地质情况下,可将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扩大至危害区以外。
干渠为管道的划界标准:
灌区灌溉为管灌时,干渠(干管)的划界标准可参照泵站管道的相关划界标准,地埋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开挖线向外2~5m确定,本次取5m,保护范围3~8m,本次取3m。
敞露管道:平坦地面部分按管道外支墩边线向外计,爬坡部分按管槽开挖线边界向外计,管理范围2~5m,本次取5m,保护范围5~10m,本次取5m。
进、出水池、消力池、阀门井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自基础边界两侧向外5~10m确定,本次取5m,保护范围5~10m,本次取5m。
渠系建筑物划界标准:
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涵洞、农桥、量测设施等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
渠系上的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3倍系数确定。进出口管理范围从建筑物外边线算起,槽(支、镇)墩管理范围从基础边线算起,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规定乘以2~5倍的系数确定。
渠系上的大型分水闸、冲砂闸、溢流堰等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4倍系数确定。
2.本次划界坐标系统统一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3.本次划界地形图测图比例采用1:2000,分辨率0.2m。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需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库区、高速公路等已有管理红线的衔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5.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禁止再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利工程行洪的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