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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8年12月14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中全会、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省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为构建现代高原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供物质装备支撑,坚持质量兴农、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突出政策便民惠民原则,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化隆县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水平;优化制度设计,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实施范围。2018年农业机械化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17个乡镇,362个行政村,1135个生产合作社范围内组织实施。

实施规模。2018年省上安排给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0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22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0万元。

化隆县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补贴范围从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中,选择15大类34个小类108个品目《见附件》,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化隆县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牧草生产加工、高效植保、高效施肥、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本县应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此外,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已由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对经过新产品试点的产品可纳入补贴范围。

地方特色农牧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化隆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国有农牧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对深松联合整地机、免耕播种机、45马力以上拖拉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铺膜机、残膜回收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联合收获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联合整地机、免耕播种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90%进行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化隆县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化隆县根据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的要求今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化隆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化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四)补贴资金兑付。化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重点机具组织核验,由财政部门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补贴资金直补到卡。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

化隆县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化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化隆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值班负责人:韩明,值班人员:王顺甲、马桂花、李志玲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化隆县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见附件3),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化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县内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化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化隆县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牧厅、财政厅。2018121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延伸绩效考核申请报告报送省农牧厅、财政厅

保障措施

    为了使化隆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县财政配套工作经费 10万元。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完善补贴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农民不折不扣得到实惠。切实加强对经销商监督管理,督促做好补贴机具供应,售后服务等工作,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销售价格监督,严格规范操作,遵循规定要求,做好确认核实工作。要销售先进适用、质量保证的农机具,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农机产品取消其补贴资格,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我县农机、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明确重点,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绩效管理,在突出补贴政策惠民政策、强化规范性,为民务实,信息公开,阳光操作,简化程序,便民服务,加强监督,严惩违规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有关措施。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放在重中之重,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事,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附件:化隆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化隆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4个小类10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施肥机械

2.2.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2.2撒肥机

2.2.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番茄收获机

4.3.2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粉机

6.1.2磨浆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剥壳(去皮)机械

6.3.1玉米剥皮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