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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
来源: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违法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名称

作出处罚的日期

备注

28

(化)食药监食当罚(2017)29号

马文买持过期健康证经营食品案

马文买

 

马文买

健康证过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化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化隆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5

 

29

(化)食药监食当罚(2017)30号

孙明清持过期健康证经营食品案

孙明清

 

孙明清

健康证过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化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化隆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5

 

30

(化)食药监食当罚(2017)31号

马阿在持过期健康证经营食品案

马阿在

 

马阿在

健康证过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化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化隆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5

 

31

(化)食药监食当罚(2017)32号

加措未办理健康证经营食品案

加措

 

加措

无健康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化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化隆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5

 

32

(化)食药监妆罚(2017)04号

马长明非法渠道购进化妆品案

马长明

 

马长明

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非法渠道购进化妆品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144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隆县支行;账号63050163793700000021

化隆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