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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化隆县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制度》的
  通   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11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

  《化隆县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抄送:县各大班子领导

化隆县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范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干部队伍管理机制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人员调动是指因个人原因或组织需要,跨省、市、县或从本县一个单位调往另一个单位并转接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行为,不包括工作人员单位内部岗位变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人员调动原则

  第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调入调出我县的工作人员和县内各单位间调动的工作人员由调入调出单位同意后,持编制部门的编制审核单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工作人员调配工作中,除公开考录公务员外,严禁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第五条 工作人员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制调配。

第六条 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关系在当月内及时转接;乡镇工作人员调入县直机关单位后,从次月起不再计发乡镇工作岗位津贴。 

第三章 工作人员调配受理部门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受理下列人员的调配:全县科级及非领导职务干部,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各乡镇公务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下列人员的调配:县政府工作部门的科级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群系统工勤人员及事业工作人员、乡镇工勤人员及事业工作人员。 

第四章 工作人员调配程序

 第八条 借调。除因全县重点工作、突发性、临时重大事务外,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借调工作人员。因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机构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单位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县委办、政府办统一下文。借调时间一般为3-6个月,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借调乡镇工作人员到县直机关超过半年的,借调期间取消乡镇工作补贴。

    第九条 调动

1、县内调动

    (1)申请调动人员将调动申请、编办编制审核通知单、调动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全县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各乡镇的公务员经县委组织部部委会研究后,报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全县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工勤人员,政府部门的科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调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审核,报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教育、卫生系统内部调整工作人员的,股级干部须报请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审核并由分管教育、卫生的副县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县外调入

   (1)工作人员县外调入,要先征得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调入地区的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商调函。

   (2)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人的申请、县编办出具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岗位设置情况,发函至原工作单位调档。各类拟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审,通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调入,对符合条件的经征求原工作地编制、身份证明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调动建议报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经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原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社部门开具商调函;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凭我县开具的干部商调函开具干部介绍信。

   (4)申请人凭原单位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开具干部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3、调离本县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离本县,凭本人申请和填写的调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县级分管领导在本人申请上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五章 工作人员调配纪律

     第十条 为了严肃工作人员调配纪律,严格人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调动:

    1、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考录人员、调入我县的行政事业人员及选调生在我县工作未满五年的;

2、调配到现工作单位未满三年的(组织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

3、未经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在本县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参加县外事业单位招考;

     4、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立案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不得调动;

6、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抵制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调配程序,自觉按相关规定办理调配手续。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工作人员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人事调配工作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调动、借调人员的,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退回原工作单位,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工作被动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按有关程序积极配合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手续。

第六章 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专题研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组长同意后召开。

   第十五条 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经组长审批后,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出席。

第十六条 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定。

    第十七条 县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县委、县政府,并印发各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