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
(第1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5〕184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地区司法局等14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可登录海东行署网站详细查询具体法律条文和其他内容)
附件:
一、海东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海东地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三、海东地区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四、海东地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五、海东地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六、海东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七、海东地区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八、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九、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
十、海东地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一、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二、海东地区畜牧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三、海东地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十四、海东地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海东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76项)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36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处罚(11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罚(1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4、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处罚(28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32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2、律师事务所年检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4、实习律师的备案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5、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6、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8、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9、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10、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及年度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公证机构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3、公证机构停业整顿期间执业证书的缴存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4、对公证文书的撤销、变更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
15、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机构和免职的审查、考核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第十五、十六条。
16、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17、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及执业监督和培训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8、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19、对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2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核准及执业证书的颁发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2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3、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考核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24、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执业证的审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十七、二十条。
25、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7、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更换证书的受理、初审、发放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28、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29、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
30、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
31、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撤销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32、专业法学社会团体设立、注销审核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海东地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 4 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
4、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 1 项)
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海东地区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一、二款。
2 、国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第一款。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3条第一款。
3、养殖或特殊需要捕捞重点水生动物、渔业种苗或怀卵亲体限额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一款。
4、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申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7条。
5、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含甘草、麻黄草)药用植物采集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3条。
6、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采集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条。
7、省际间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种苗)调运检疫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8、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第76条。
9、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审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
1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
1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青海省农机管理条例》第20条。
(二)行政处罚(共86项)
1、违犯种子生产、经营处罚(14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至64条,第67条;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18条,第38条,第40条。
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责令限期拆除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
3、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37条。
4、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4条。
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5条。
6、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离开或者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没收渔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6条。
7、渔业船舶违法处罚(8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作业,没收渔业船舶,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限期申报检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至35条、第37条。
8、违反水产资源繁殖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没收鱼具、罚款。
法律依据:《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15条。
9、违反野生植物保护规定采集、出售、收购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没收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
10、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处罚(2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第42条。
1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12、违反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处罚(8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至43条,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至第40条。
13、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5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8、52条、53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14、40、42条。
14、违反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5、37条。
15、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或者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菌种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0条。
16、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规定处罚(3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7条。
17、违法采集甘草和麻黄草
处罚种类:取消采集证,责令恢复植被,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26条至28条。
18、违反肥料生产、销售规定处罚(6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28条。
29、违反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规定(6项)
处罚种类: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至第31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第37条。
3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处罚(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收回、注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4条至第28条。
33、违反农业环境保护规定(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回收,没收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27条。
34、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10)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第47条至第51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涉嫌品种权侵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
强制种类:封存、扣押。
法律依据: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
2、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强制种类:收缴、强制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强制种类: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3条。
4、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5、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6、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强制种类: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征收种类: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2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34条。
四、海东地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5项)
1、设立殡仪站、馆及公墓审核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一款。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4、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颁发证明书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5、社会福利企业登记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42项)
1、社会团体违法处罚(8项)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处罚(8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5、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8、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9、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0、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1、社会福利机构违法处罚(5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1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13、社会团体违法处罚(4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14、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处罚种类:警告、捐赠财产交由其它单位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
15、违背自愿原则,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退回款物、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二十八条。
16、捐赠发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起捐赠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退回款物、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二十九条。
17、受赠人违法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三十条。
18、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19、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享受抚恤、优待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6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强制种类:封存。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收缴被撤销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强制种类:收缴。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强制种类: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
4、收缴被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
强制种类:收缴。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等的强制执行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
(四)行政确认(3项)
1、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证》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五)备案(5项)
1、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帐户备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县以上社会团体印章、帐户备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备案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
4、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的备案
法律依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5、受赠人对受赠款物清单的备案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十七条 。
(六)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地名管理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4、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补助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五、海东地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申请客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货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从事客运和货运驾驶员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4、客(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行为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有关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5、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6、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7、客(货)运经营者违犯规定营运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8、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9、道路运输站(场)允许无证运输车辆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交运字(87)第265号文;《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
2、客运附加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青运管计字(93)第077号文《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2、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
六、海东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十五条。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十九条。
4、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十条。
5、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
6、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7、侮辱、殴打教师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征收(共5项)
1、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
2、收取高中阶段学生学费、住宿费、上机费、取暖费、会考费;
3、收取高中阶段学生择校费;
4、收取成人教育学杂费,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5、收取幼儿园学杂费、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海东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海东地区高中教育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行政裁决(共1项)
处理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共3项)
1、学历文凭认定(高中、初中、小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教师资格认定(初中阶段以下教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3、普通话水平认定(二级甲等级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六)行政强制(共2项)
1、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
强制种类:解聘或者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强制种类:解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七、海东地区人防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2、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3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修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2、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护规定,侵占、阻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补缴、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经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八、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采矿权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22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6、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批准文件无效,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八十条
8、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
9、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10、 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范围内开采、吊销采矿许可证,赔偿损失,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条。
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12、测绘违法行政处罚(11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一条。
(三)行政征收(共7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3、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4、土地登记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5、征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6、测绘成果图资料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7、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8号。
(四)行政裁决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 。
2、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五)行政确认(共1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九、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61项)
1、无证生产、经营配置药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3、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对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5、未按照规定实施相应的生产、经营、GCP、GLP质量管理规范而开展生产、经营、研究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6、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法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撤销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8、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9、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10、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及未正确说明注意事项和擅自更改处方等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1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宣布其许可证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2、违反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规定的行政处罚(8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二条。
18、违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药品生产运输销售试验的行政处罚(13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其种植资格,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至八十条。
19、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1、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22、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3、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4、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或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2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6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
26、违反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管理的行政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27、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4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执法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执法种类: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十、海东地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食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6、医疗广告审核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7、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8、医疗广告审核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9、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0、建设性项目预防性卫生学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行政处罚(共54项)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一条。
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毁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5、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6、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四条。
7、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五条。
8、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六条。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1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3、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4、 职业病防治单位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5、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1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7、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8、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证书,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9、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0、 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1、违反母婴保健规定的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2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3、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24、违反学校卫生工作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25、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6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
27、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8、 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处罚(4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执业活动,取缔,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29、违反母婴保健规定的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
30、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31、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32、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处罚(6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至七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共6项)
1、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4、《出生医学证明》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5、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健康证》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
(四)行政裁定(1项)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
十一、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三同时”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5、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量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6、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52项)
1.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8、(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9、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10、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11、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12、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14、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
17、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9、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20、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1、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引进、转让违反环保规定的淘汰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2、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4、擅自转移固体或者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八条。
25、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26、违反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8、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9、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0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1、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2、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3、在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34、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35、未取得合法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37、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8、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进行封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39、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4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4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野外使用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42、产生放射源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编码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43、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4、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45、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46、违反环保部门规定的作业时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47、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8、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9、伪造、变造、转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50、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2、污染排放情况需作重大改变不按规定申报视为拒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 (共9项)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5、限期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6、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7、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8、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9、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排污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施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1008号)。
2、环境监测服务费
法律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85号“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环境污染纠纷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复核决定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1、放射性污染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2、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3、自然保护区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4、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测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5、核定污染物种类、数量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十二、海东地区畜牧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无)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3、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4、销售种畜禽品种冒充、以低代高、未经批准进口种畜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5、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6、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7、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8、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对运载工具、包装物不按规定清洗消毒的;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9、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10、封锁疫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1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12、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条。
13、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14、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15、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三条 。
16、违反生产经营种畜禽可证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8、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包装、保质、标签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0、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1、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2、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或其他禁用药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禁药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3、在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过程中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4、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5、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2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28、非法开垦草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29、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30、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31、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32、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33、生产、销售假兽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4、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行政监督(共10项)
1、动物防疫监督、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防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
3、兽药药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4、草原建设、使用、防火管理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 ;《草原防火管理条例》第四条。
5、畜牧业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五十四、五十六条。
6、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7、畜牧业技术推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9、畜禽转基因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0、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行政强制(共1项)
1、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十三、海东地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
2、权限内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款。
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6项)
1、条盗伐林木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林区非法收购盗窃、滥伐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林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违犯植物检疫处罚(5项)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6、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植物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补检收费
法律依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栽决(共1项)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森林植物检疫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四、海东地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举办统计信息交易会审批
法律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15项)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3、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4、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5、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摧报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6、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8、从事统计调查或统计信息交易活动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9、从事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不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10、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统计信息产品、统计信息报务或举办统计信息交易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1、伪造、篡改和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依据《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2、企业事业组织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13、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14、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15、单位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聘用、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