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
(第3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5〕184号),现将第三批审核确认的地区建设局等5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可登录海东行署网站详细查询具体法律条文和其他内容)
附件(续第2号公告):
二十三、海东地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四、海东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五、海东地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六、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七、海东地区文体广电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十三、海东地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
1、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青海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
3、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企业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
(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4、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5、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6、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 ;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7、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申请、升级的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13、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备案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 (128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
2、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4、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提交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7、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取消2年至5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9、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0、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委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21、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22、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2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4、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25、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投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2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退回其资格认定、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28、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代理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2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3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3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备案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5、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6、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7、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 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39、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0、未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41、逾期不补办房屋验收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3、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4、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6、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7、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5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4、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5、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6、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7、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2)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3)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4)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5)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6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6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62、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不具备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承揽估价业务;(2)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3)未按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65、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66、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6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9、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0、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1、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3、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75、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法律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二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76、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7、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8、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0、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1、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82、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8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4、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85、不移交有关资料或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6、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7、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8、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90、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9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92、没有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94、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9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6、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9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降低、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8、建筑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或以带资、垫款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0、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10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签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103、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或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0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05、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6、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8、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9、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0、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执法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1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1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14、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6、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8、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1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1、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2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23、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2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5、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26、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2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十四、海东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特种设备使用证或登记标志。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25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水处理、电梯、气瓶充装、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14条。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审查备案。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
(二)行政处罚(21项)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6项
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产品,违法所得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3、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4、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6、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全部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标准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项)
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2、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志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
计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5项)
1、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3、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4、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二下六条。
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违法行为(9项)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活动及设计文件未经核准而擅自用于制造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它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选、以及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
条。
3、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情况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5、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的,出厂或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生产销售产品,没收违法所得,销售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登记而擅自使用等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而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从业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二十五、海东地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35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5、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情节严重;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情节严重;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情节严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情节严重;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7、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8、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9、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10、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投资金;以虚报、冒领、交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投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采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5、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6、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9、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0、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1、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违反规定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27、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28、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乎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照规定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9、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30、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31、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32、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3、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条。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二条。
(三)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1、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五条;
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2、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4、对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5、对契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耕地占用税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契税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12)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国家机关及其人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7、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投资金;以虚报、冒领、交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投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采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六、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职工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2项)。
2、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3项)。
3、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4项)。
4、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4项)。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6项)。
6、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7项)。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8项)。
8、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9项)。
9、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失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0项)。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0项)。
9、地直单位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转外就医、特检、特诊、特殊用药、特殊病门诊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1项)。
10、特殊工时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3项)
1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5项);(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60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6-13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4、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5、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6、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7、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18、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19、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14-19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20、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21、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22、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23、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24、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25、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1-25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6、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7、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8、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29、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30、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的
3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32、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33、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34、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35、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28-35项)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6、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7、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38、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39、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0、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4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4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40-42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3、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4、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45、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46、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4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45-47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8、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9、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
50、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1、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2、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3、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4、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55、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6、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9-56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57、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五十九条。
60、国有企业(公司)违反工资内、外收入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收取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强制种类:收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强制种类:强制征收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征收(共5项)
1、养老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2、失业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3、医疗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
4、工伤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5、生育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七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行政裁决(共1项)
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3)《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 3 号)第十四条;
(4)《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 3 号)第十九条;
(5)《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 3 号)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确认(共5项)
1、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75项;(2)《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3)《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第七条。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第二款;(3)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第二款;(3)劳动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六条。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3)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
(七)行政给付(共5项)
1、基本养老金发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3、失业保险金发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5、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七十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4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五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2、责令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
3、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
(2)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第十条、第十条第;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第五条。
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九)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共2项)
1、招聘用工备案
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七、海东地区文体广电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3项)
1、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第4条。
2、电影放映经营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342号令)第38条。
3、设立文艺性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手续备案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第8条、第9条。
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依据:《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国务院341号令)第4条。
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
6、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
8、拍摄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文物拍摄暂行办法》第四条。
9、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2项)
1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3项)
1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4项)
13、设立娱乐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新增项目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十二条。
14、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5、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6、重大工程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7、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309项)
18、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第309项)。
19、有关印刷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20、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2、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 94项)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2、擅自迁移、拆除、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3、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4、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66条。
5、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6、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7、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8、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0、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1、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1条。
13、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77号令)第56条。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77号令)第58条。
15、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6、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送交样本、留存备查的材料、来源识别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7、批发、零售、出租、出版、放映、复制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未经批准进口、及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
18、摄制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影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56条。
19、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警告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62条。
2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28条。
22、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
23、互联网、娱乐场所违反营业时间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警示标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4、违反互联网接入、场内巡查、身份登记、经营者备案等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25、互联网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
26、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27、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警告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4条。
2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5条。
2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禁止演出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6条。
30、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演出节目内容变更未告知观众,以及假唱、为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
31、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8条。
32、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0条。
3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1条。
3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有关法律禁止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
35、娱乐场所经营内容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47条。
36、娱乐场所未办理变更有关事项,违反娱乐场所从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
37、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宣布考试无效、罚款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29条:。
3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能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39、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4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41、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体育竞赛的申办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42、未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
处罚种类: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3、违反登山活动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4、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或者没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采青登山的外国人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46、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7、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8、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49、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
(2)《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0、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51、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5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5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55、违反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56、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7、违反《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58、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5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60、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61、擅自在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 。
6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3、违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著作权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4、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5、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66、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7、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8、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9、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70、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1、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超出其覆盖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2、有线电视台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73、有线电视台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74、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5、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非法业务活动、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没收其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76、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违反《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7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第五十五条。
78、出版、进口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锄第五十六条。
79、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拙版管理条第五十七条。
80、违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1、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2、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83、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晶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84、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及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5、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86、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娜第三十八条。
8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肋第三十九条。
88、从事其他印刷晶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晶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9、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91、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2、变更《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内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3、图书报刊经营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94、违反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大中小学教材、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期非法经营的出版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可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8项)
1、对违规演出单位负责人、演员、经纪人的市场禁入
处罚种类:市场禁入、禁演
法律依据: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违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考级资格、收缴证书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7、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