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大我县招商引资与资源开发的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化隆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和中央、省地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进资金,设备和技术,在我县境内进行资源开发,兴办经济实体或异地资源在我县进行深加工的中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凡县外,境外投资企业,其经营方式可自由选择,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允许投资者参股、租赁、承包经营,也可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亦可发展“一厂多制”,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四条:凡县外,境外投资企业所需要水、电、土地、原材料、运输、通讯及保险、咨询、广告、环保、信息、医疗服务等,优先从简办理,其收费标准按县内企业同等对待。优先提供投资企业所需劳动力,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同时,对外来县内投资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公检法部门将全力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治安保障措施,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凡县外、境外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或境内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所需流动资金或临时周转金,各开户银行优先予以安排,也可以向县外、境外筹措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第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鼓励在化隆县境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暨办事处等融资机构,经海东行署批准,鼓励县外、境外企业、财团设立办事处及其投资机构。
第七条:符合产业政策,可形成地方财政支柱的县外,境外投资企业,由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从当地财政或上级财政真情贷款。
第八条:凡生产产品达到出口标准或需进口部分生产性原料的县外、境外投资企业,由企业申请,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进出口权,但外汇自行平衡。
第九条:凡来我县合资、独资、联办、(含个人筹资办)的县外、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自建成投产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国家减免税种期满后,经企业申报核准,从批准年度起,可继续按应征缴税额30% 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现的利润,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其经营期限五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同意,五年内可全部免征再投资部门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凡属于下列企业,经营期在15以上,从投产后的第一年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
2、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需省有关部门认定);
3、 属于能源、交通、基础及农林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产税10年,并一律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经批准,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自来水增容费。
第十二条:外商将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一律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凡在我县境内新上的县外、境外投资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如果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年度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但连续弥补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凡在我县境内新上的县外、境外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免征土地使用费十年;使用荒山,荒坡盐碱土地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或安置补助土地征用费以优惠价提供。
第十五条:县外、境内投资者可承担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经营、其土地使用权可达50—70年;开发后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设施可以自用、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六年条:我县欢迎省内各州市、县、乡镇政府、企业、个人利用当地丰富的资源和资金进行优势互补,来我哦县创办的企业,可合资,也可独资,利用我县优势,达到共同发展和繁荣的目的,符合本条件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办法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 合资、股份制企业除按投资、入股比例分红外,由县政府与投资方所在地的县一级政府坚定产值,劳动力分成比例和地方税收分成比例,比例一经确定,由我县财政部门按入库金额自动划拨给对方财政部门。
2、 属于对方独资的,我县不再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由我县税务部门征收后,县财政部门及时返还给投资方财政部门,增值税中属地方提留的25%部分,五年内按3:7的比例分成,五年后双方各拿50%。
3、 对方独资和合资、入股的企业,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投资及配偶、子女城镇居民户口,并在企业管理、流动资金、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企业、城镇机敏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凡县外、境外投资者,以资金、设备、技术投入等方式在我县境内兴办资源开发的深加工企业的,可从企业年度纯利润中提取30%的资金,先行偿还对方投入资金,余70%再按投资比例分成,直至还清对方投入本金为止。
第十八条:凡给我县引进项目、信息、资金、技术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均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凡引进项目、信息者,被我县采纳并开发建设的,可从该项目费用中,付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一次性奖励或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1—2%按数量多少、利息高低、使用期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方按到位额1—3%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得资金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引进先进技术者,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受益方按三年内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属省内财政、计划、金融部门拨款或借款、贷款的,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凡县外、境外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摊牌和收取的费用,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凡国内外以近资金、设备、独资、合资、联办的生产性项目,在交通、能源、物资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我县自行审批,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不是高耗能的项目上报地区主管部门批准,除此外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立项,可研报告,开工批复等,只要文件齐全,自收文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超过权限,在7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及时批复。
第二十二条:凡县外、境外投资企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只要材料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8日内给予审核登记,签发营业执照,超越权限的逐级上报审签;凡境内、县外人员兴办小型个体、私营生产企业的,直接由县工商局审批登记,报计委备案,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资源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给予进一步的特殊优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县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