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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
来源:    时间:2008年05月26日    

一、化隆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5)

1、设立殡仪站、馆及公墓审核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一款。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

4、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颁发证明书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5、社会福利企业登记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42)

1、社会团体违法处罚(8项)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处罚(8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5、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7、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8、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9、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0、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1、社会福利机构违法处罚(5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1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13、社会团体违法处罚(4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14、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处罚种类:警告、捐赠财产交由其它单位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

15、违背自愿原则,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退回款物、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二十八条。

16、捐赠发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起捐赠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退回款物、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二十九条。

17、受赠人违法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三十条。

18、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19、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享受抚恤、优待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6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强制种类:封存。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收缴被撤销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强制种类:收缴。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强制种类: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

4、收缴被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

强制种类:收缴。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等的强制执行

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强制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

()行政确认(3项)

1、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证》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备案(5)

1、县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帐户备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县以上社会团体印章、帐户备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备案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

4、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的备案

法律依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5、受赠人对受赠款物清单的备案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第十七条。

(六)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地名管理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4、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补助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化隆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3、办理旅行社审批备案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

4、旅行社的变更、停业、注销登记审核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27项)

价格行政处罚(共7项)

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违反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实行价格歧视、为独占市场进行价格倾消,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4、因价格违法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5、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7、所有没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粮食行政处罚(共10项)

1、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3、粮食收购者为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4、粮食收购者为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1)为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2)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为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9、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量和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10、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处罚种类:限期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共10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3、旅行社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4、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导游人员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征收(1项)

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青价费字(92)第233号。

(四)行政裁决(2项)

1、价格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2、粮食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五)行政确认(2项)

1、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确定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六)行政监督(共1项)

1、对旅行社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

(一)行政许可(2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乙种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93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的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7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9、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0、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8-20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2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2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7、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8、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9、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30、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7-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3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3、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4、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5、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6、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2-37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3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39、提供虚假情况的;

40、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4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2、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43、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4、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45、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7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8、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4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5-49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5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4、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0-58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5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6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6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0-6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6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64、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65、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6、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64-66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6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五条。

6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

70、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71、未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0-7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七条。

7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八条。

7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

74、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75、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76、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77、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74-77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条。

78、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79、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80、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81、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一条。

82、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二条。

83、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三条。

84、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

85、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有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四条。

86、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五条。

8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

89、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七条。

90、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八条。

9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的(9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五十九条。

9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六十条。

9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六十一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三、化隆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采矿权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22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6、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批准文件无效,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八十条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八十一条。

9、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10、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范围内开采、吊销采矿许可证,赔偿损失,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条。

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12、测绘违法行政处罚(11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一条。

(三)行政征收(共7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3、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4、土地登记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5、征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6、测绘成果图资料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7号。

7、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

法律依据:青发政收费〔2004〕258号。

(四)行政裁决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

2、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五)行政确认(共1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四、化隆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10)

1、食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6、医疗广告审核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7、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8、医疗广告审核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9、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0、建设性项目预防性卫生学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行政处罚(共54项)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毁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5、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6、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7、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8、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1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3、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4、职业病防治单位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5、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1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7、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8、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证书,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9、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0、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1、违反母婴保健规定的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22、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3、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24、违反学校卫生工作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25、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处罚(6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

27、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8、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处罚(4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执业活动,取缔,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29、违反母婴保健规定的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30、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31、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处罚(3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2、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处罚(6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至七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共6项)

1、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4、《出生医学证明》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5、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健康证》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裁定(1项)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

 

五、化隆县畜牧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无)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3、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4、销售种畜禽品种冒充、以低代高、未经批准进口种畜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5、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6、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7、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8、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对运载工具、包装物不按规定清洗消毒的;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9、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10、封锁疫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1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12、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条。

13、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14、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15、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五十三条。

16、违反生产经营种畜禽可证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8、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违反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包装、保质、标签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0、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1、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2、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或其他禁用药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禁药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3、在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过程中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4、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5、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2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28、非法开垦草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29、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30、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31、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32、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33、生产、销售假兽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4、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行政监督(共10项)

1、动物防疫监督、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防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3、兽药药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4、草原建设、使用、防火管理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草原防火管理条例》第四条。

5、畜牧业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五十四、五十六条。

6、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7、畜牧业技术推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9、畜禽转基因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0、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行政强制(共1项)

1、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