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禁火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禁火时间: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防火禁火区域: 全县林地、草地及距林地草地100米范围内。 三、在防火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禁在防火禁火区域吸烟、点火照明、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等人为用火。 (三)严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四)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和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防火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防火禁火期内,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提出野外用火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实地核实同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应急局(县森林草原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安全用火防范措施,在乡镇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用火,事后待完全熄灭余火确保安全才能撤离现场。 六、各乡镇、县应急局、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及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火情信息归口上报制度,切实加强防灭火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扑火过程中严禁组织和动员老弱病残人群、孕妇、未成年人和无扑火经验人员参加扑火。 七、凡在防火禁火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和草原局防火办值班电话:0972-87137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