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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化隆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化政办〔201846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化隆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化隆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7日



化隆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化隆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7〕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坚持激发活力、规范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分步。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改革路径方式,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分类型有步骤推进,确保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有效盘活资源,减少无效和低效供给,实现优化配置,推进具备条件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企业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实施范围

在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中确定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县自来水公司和县汽车运输站。

   三、改革任务

  ()区分情况分步推进改革。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类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加大改革力度,优先推进转制为企业,于2018年上半年完成。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国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权属清晰、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准确核查债权债务。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稳步将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处置。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自主灵活、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着力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严控人员编制。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控人员编制,现有空编全部收回,编制实行“退一收一”, 不得新进事业编制人员。对明确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直接转制为企业。

()妥善安置人员。摸清摸准摸透转制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妥善解决,鼓励自主就业创业,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四、相关政策 

(一)国有资产管理

1.加强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做好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运营管理、资产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后,应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为纽带,由组织部门做好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2.转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 (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各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资产清查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3.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其结果应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4.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5.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注销事业法人等手续。

   (二)人员安置

1.转制单位事业编制内职工,在转企改制时达到国家和我省退休政策条件的(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转制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与企业人员劳动合同的转换工作,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档案接转手续。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衔接 

1.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转制为企业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变,基本养老金调整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转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

 3.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过渡政策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转制单位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1.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按照转制单位转制前财政负担基本支出经费的3年平均数对其继续拨付正常的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财政安排的其他补助逐年按比例递减,第一年补助90%,第二年补助70%,第三年补助50%,第四年补助30%,第五年补助10% 。

2.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的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3.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过渡期内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形成推进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工作组由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国土局、县地税局、县市监局、县国税局等部门参加。其他涉及转企改制政策工作的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经营类事 业单位改革,要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经营状况和客观条件, 选取适当的改革方式,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经营类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转制方案,列明 资产、人员编制等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组织实施步骤等,统筹安排对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制定 资产清查方案,做好资产清查准备、改革成本测算等工作。

主管部门拟定的转制方案,应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实有人员、登记法人、人员信息、社会保险、近三年财务状况、办公用房、现有使用土地情况、经营状况等。

2.改革方式。按县政府针对每个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的改革方式,明确转制形式。其中,转制形式包括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对于已经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转制单位,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为企业。

3.转制单位转制后企业名称及企业出资人。

4.资产处置意见。转制单位资产处置意见包括:资产清查范围,土地资产处置方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具体措施,资产划转(含已集中管理资产处置)意见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等。对于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的单位,资产处置意见包括资产清查范围、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事业单位法人资产和债权、债务承接方式等。

5.人员安置意见。人员安置意见包括:安置途径、费用测算、经费提留办法、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等。

6.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关系接转意见。转制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关系接转意见包括:改制企业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设置、配备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

转制方案形成后,要事先征求组织、编办、财政、人社、国土等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于5月10日前报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编办)按程序报批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转制方案实施。待转制方案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1.资产处置。1)资产清查。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在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六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资产清查基准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3)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4)资产划转。主管部门按照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向县财政局提出资产划转申请(须注明转制后企业的出资人),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5)产权登记。转制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对于采取注销事业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的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后,即可按规定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公告中应包含该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由相应企业法人承接的内容)。公告结束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尚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属转制单位做好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政策指导和具体业务审核。(1)转制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转制基准日确定转制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原离退休人员、辞职人员,审核确认人员基本信息,并根据政策规定计算不同人员转制待遇及所需费用。(2)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表格和情况说明报县人社局。(3)县人社局对转制单位相关人员信息及待遇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专类登记和管理。

3.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县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对转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或调整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销或调整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

4.办理工商登记。转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六、相关要求

县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改革共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规定,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此项改革是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是激发单位活力、促进更好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改革和稳定负第一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统筹谋划,明确分工,周密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党的建设,延续党建工作。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写入改制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始终。

   (四)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执纪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改革中的纪律检查和审计监督力度。对违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推进工作落实。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推进改革的工作部署,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进度,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附件:县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组织部,县编办。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7日印发

附件:      县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部门名称

相关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

督促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改革方案;负责转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方案报批办文工作;会同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对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办。

县委组织部

参与审核方案;负责改革中党建工作,做好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参与指导主管部门做好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等工作。

县编办

负责改革牵头工作;参与审核方案;代县委、县政府拟定改革方案;按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或调整相关单位编制;确认涉改单位相关人员编制,核销或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县财政局

参与审核方案;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开展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处置,调整变更财务、资产关系。研究提出转制后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参与审核方案;指导主管部门做好人员安置、衔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调整变更人事劳动、社会保险关系。

县国土资源局

参与审核方案;对转制涉及的土地权属、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办理土地登记、转移等手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新组建企业的名称预核;明确细化转制后企业工商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