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优化县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青海省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全县农村公路及公路控制区内非法擅自施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公路及公路控制区内擅
自挖掘、占用、埋(架)设管线等一切非法活动,杜绝一切破坏公路交通、污染公路的行为。确需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及个人通过乡(镇)政府同意后,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备案,并交纳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后方可施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具体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标准,各施工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方案及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各环节受县交通技术部门全程监管,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公路原状,并达到公路施工技术标准,经县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质保金。否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按照公路三级管养模式,各乡(镇)、行政村对本辖区路段负总责,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分级成立巡逻队,开展上路巡回检查,及时纠正和发现违法行为,对不及时纠正或抗拒管理的,上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对在公路及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挖掘、占用、埋(架)设管线等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由县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关的治安处罚,并强制恢复公路原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