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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化隆县境内)临时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化政办〔201813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化隆县境内

临时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相关乡镇,县政府相关部门

  《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化隆县境内)临时用地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15

 

 


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化隆县境内)

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加快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

一、用地范围

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化隆县境内)临时用地涉及群科镇、昂思多镇、沙连堡乡德恒隆乡。

二、补偿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被占用区域的地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2007)认定;现状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现状使用地类为准。

(三)征(占)用集体所有的耕地、牧草地或者长期承包使用的国有草地,依法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应兑现给承包经营农(牧)民。  (四)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应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国有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应兑现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五)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

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化隆县境内)临时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

(一)西成铁路线勘察勘探临时用地标准

 1.群科镇水浇地1915元/亩·年、牧草地215元/亩·年;

 2.昂思多镇水浇地1800元/亩·年、旱地1084元/亩·年、牧草地186元/亩·年;

 3.沙连堡乡山旱地1084元/亩·年、牧草地165元/亩·年;

 4.德恒隆乡(哇加滩、牙曲滩村)水浇地1915元/亩·年、牧草地215元/亩·年;

 5.菜地、园地、建设用地、农村道路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

 6.林地按照林业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

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

3.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收。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