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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化隆县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12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助作用,根据《二〇一六年度全省“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的呼吁》(青博组字〔20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搭建爱心平台,广泛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奉献爱心,捐助资金,对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进行助学助医。

二、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活动主题:“奉献爱心、助学助医”。

(二)活动时间:2016年8月1日至10月30日。

(三)募捐范围:全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武警部队,省驻县各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社会爱心人士。

(四)捐款用途:全县城乡特困高中生的博爱助学项目;以儿童脑瘫和包虫病等大病为主的特困家庭的博爱助医项目,救助对象由县红十字会同有关部门筛选、确定。

三、募捐要求

(一)募捐活动不向义务兵、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

(二)“博爱一日捐”呼吁每人每年至少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以团体的身份每年捐出一天的利润或节约的一笔开支。各单位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二级单位及分支机构的单位或企业要将募捐活动向下延伸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县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的募捐工作,在县卫计局红十字会设立接收专户,并不定期在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款物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活动结束后将捐款统一交到市红十字会。

(四)县红十字会安排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保管、发放等各项工作,要严格履行捐款交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定具体的扶贫救助方案,认真筛选救助对象,并通过海东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增加捐款救助的透明度。

(五)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01〕314号)的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募捐标准

行政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22

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2

五、组织领导

(一)“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由县红十字会承办,各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县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切实做到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

(二)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化隆回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室

募捐账号:28250001040015427

开户单位:化隆回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电话:0972-8711286

县红十字会地址:化隆县西大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三楼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