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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办字〔2016〕27号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时间:2016年07月19日    

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回头看

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认真做好党政机关超标违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标本兼治、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制度建设,为做好党政机关超标违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自2013年以来,我县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文件精神,部署开展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落实,积极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初步规范化,但仍有个别乡镇、部门、单位认识模糊,整改不到位,存在加桌子不加人、变相为会议室、接待室等问题,没有得到合理利用,造成闲置浪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国家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2674号),对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和清理整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突破2014年标准,也不得以变相手段扩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标准(单位:平方米/人):县级正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标准(单位:平方米/人):<24㎡。

二、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入推进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前办公室使用面积低于(含等于)2014年国家标准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或扩大,维持现状。

(二)对照2014年国家标准,面积仍然超标的,特别是采取只加桌子不加人等变相手段没有真正整改到位的,要坚持原则,确保整改到位。

(三)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任职的,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

(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整改工作,不得借机新(扩)建、租(借)办公用房。

(五)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整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

三、统筹管理使用办公用房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建立办公用房台账,及时将办公用房增减情况报县委办、政府办,并向县纪委备案。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合理调剂分配办公用房,并做好调配资产预算安排等衔接工作。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应按照2014年国家标准采取以下方式统筹调剂:一是调剂给在外租(借)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使用;二是按照向基层单位和普通干部倾斜的原则,保障基层单位、普通干部办公用房的使用需求;三是涉密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在征求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保密要求和规定程序安排其他涉密单位使用;四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适量周转办公用房。

四、严格政策标准,强化督促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协调,迅速组织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回头看活动。清理整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准确把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政策要求,不搞变通,不留死角,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应清尽清、应改尽改。

县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清理整改任务或清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问责,确保清理整改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出现反弹,切实维护中央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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