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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115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一是家庭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而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是个人对象。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

2.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致使土地抛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及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3.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5.对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6.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其他情形的。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救助额度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小额临时生活救助每年一般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救助

(二)大额临时生活救助视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1.因子女在大学阶段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2.刑满释放人员经社区司法矫正后表现良好,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3.因火灾突发性意外(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财产及房屋损失1万元以上或房屋烧毁1间以上可给予1500元救助,损失2万元以上或房屋烧毁2间以上可给予3000元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4.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困难的,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根据患者年度自付住院费用来核定(自付住院费用=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费用-商业保险救助费用-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其中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0元(含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下、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5.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和肝硬化等)及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年个人或家庭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当年个人或家庭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当年个人或家庭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一般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三)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特殊情况下救助的次数不超过两次;符合条件的不同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予相同;

(四)临时生活救助每年度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确保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范、公正透明。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受灾影像资料、学生就读大学证明、医疗诊断书和费用票据)。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乡镇100%进行调查,民政部门抽查30%)、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调查人签字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民政局按照县上制定的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明确工作规程,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助准确及时,充分发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坚持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临时生活救助的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公开临时生活救助的政策、标准、程序和资金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保命钱,必须从严管理使用。乡村两级要加强调查审核工作,严把审核关,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取消其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对在办理审批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其职责,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办理审批临时生活救助过程中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社区,取消年底的评先、评优资格。对弄虚作假、挪用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6月16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