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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104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爱心”助残活动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根据省、市残工委关于开展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活动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群体的帮扶力度,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现就做好爱心助残活动和收缴残保金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爱心”助残活动

  今年515日是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为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帮扶贫困残疾人,掀起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热潮,


县残工委决定在全国助残日活动期间开展献爱心助残募捐活动。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倡议一般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捐出2元计24元,副科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捐出4元计48元,副县级以上(包括高级职称)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捐出6元计72元,6月底前将捐款直接汇捐至指定账号或县募捐工作办公室(县残联),县募捐工作办公室统一出具收据。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各类扶残助残活动,扶贫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扶持;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工作,落实好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关扶助政策;住建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教育部门要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就学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警部队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残联部门要切实做好面向残疾人的各类职业培训等活动,为残疾人就业和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二、认真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章》、《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和《海东地区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县内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警部队,均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纳残保金额=(职工总人数×1.5%-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总数。对逾期不交者,从各单位开户银行中划转,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残保金每年缴纳一次,各乡镇、部门、单位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交清。企业单位的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汇入单位:化隆回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账号:82010000000104608

  开户行: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县残联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使用残保金等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作他用。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