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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71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林木管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5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林业局拟定的《化隆县林木管护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10

 

 

 


化隆县林木管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有效巩固造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化隆县林木管护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及工程造林等项目的管护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护人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临聘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职护林工作人员。

第四条 管护人员的确定要结合实际,原则上乔木林地面积每20003000亩之间灌木林地面积每30004000亩之间(对个别地块碎散、管护难度极大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新造林地面积500封山育林面积3000确定1名管护人员进行林木管护

第二章 管护人员聘用

第五条 临聘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管护人员选聘基本条件:

1.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2.遵纪守法,勤劳诚实,吃苦耐劳,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的。

3.熟悉管护责任区村情、山情、民情,热爱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并长期在本地定居生产、生活的。

4.没有盗伐、毁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5.管护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在职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不得聘为管护人员。

6.管护人员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优先聘用精准扶贫对象,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管护人员。

(二)管护人员选聘的程序:管护人员的聘用程序坚持基层推荐,公开择优的原则,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两委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将拟定的人选在乡(镇)、村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聘用。

第六条 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进行动态管理,聘用后乡(镇)人民政府与被聘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任务、管护职责、管护报酬及支付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并登记造册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管护人员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人员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

第三章 管护人员职责

第八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造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不被破坏。

3.管护人员应对管护责任区开展日常巡护,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并对巡护情况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防火期要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发现林地火情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迅速参与扑救。

 4.负责并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采砂、采石、采櫵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负责做好管护区内的管护房、标志牌、宣传牌、网围栏等林木管护设施。

 6.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护人员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管护人员的管理,主管副乡(镇)长为管护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林业站或管护站站长为第责任人。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适时召开护林员会议,加强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收集整理检查考核的相关材料。

  2.严格管理,加强学习,适时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严格巡护制度、不得顶护、托护、请人代护,管护人员的考勤考核(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除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4.管护人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管护人员的监督考核

 1.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林木管护工作,检查结果作为乡(镇)年终考核依据。

 2.管护人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管护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优先聘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3)对管护范围内违法占用林地、进入林地放牧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的;

 4)对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火灾隐患或火情的,不报告不采取措施,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5)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不按规定巡护的;参与邪教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管护人员职责的;

 8)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3.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管护人员工资的唯一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和管护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