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林业局拟定的《化隆县林木管护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
化隆县林木管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有效巩固造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化隆县林木管护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及工程造林等项目的管护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护人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临聘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职护林工作人员。
第四条 管护人员的确定要结合实际,原则上按乔木林地面积每2000至3000亩之间、灌木林地面积每3000至4000亩之间(对个别地块碎散、管护难度极大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新造林地面积500亩、封山育林面积3000亩、确定1名管护人员进行林木管护。
第二章 管护人员聘用
第五条 临聘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管护人员选聘基本条件:
1.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
2.遵纪守法,勤劳诚实,吃苦耐劳,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的。
3.熟悉管护责任区村情、山情、民情,热爱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并长期在本地定居生产、生活的。
4.没有盗伐、毁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5.管护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在职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不得聘为管护人员。
6.管护人员临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优先聘用精准扶贫对象,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管护人员。
(二)管护人员选聘的程序:管护人员的聘用程序坚持“基层推荐,公开择优”的原则,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两委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将拟定的人选在乡(镇)、村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聘用。
第六条 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进行动态管理,聘用后乡(镇)人民政府与被聘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任务、管护职责、管护报酬及支付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并登记造册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管护人员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人员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
第三章 管护人员职责
第八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造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不被破坏。
3.管护人员应对管护责任区开展日常巡护,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并对巡护情况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防火期要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发现林地火情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迅速参与扑救。
4.负责并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采砂、采石、采櫵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负责做好管护区内的管护房、标志牌、宣传牌、网围栏等林木管护设施。
6.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护人员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管护人员的管理,主管副乡(镇)长为管护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林业站或管护站站长为第二责任人。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适时召开护林员会议,加强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收集整理检查考核的相关材料。
2.严格管理,加强学习,适时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严格巡护制度、不得顶护、托护、请人代护,管护人员的考勤考核(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除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4.管护人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管护人员的监督考核。
1.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林木管护工作,检查结果作为乡(镇)年终考核依据。
2.管护人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管护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优先聘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3)对管护范围内违法占用林地、进入林地放牧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的;
(4)对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火灾隐患或火情的,不报告不采取措施,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5)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不按规定巡护的;参与邪教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管护人员职责的;
(8)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3.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管护人员工资的唯一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和管护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