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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办发〔2016〕72号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5月12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化隆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化隆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和县委《中共化隆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始终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坚决抓好落实,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促进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和纪委认真履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把厘清党委(党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重点,突出纪委主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推进和保障“两个责任”落实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努力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四条 全县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切实当好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县委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章 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党(总)支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要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第六条 县委常委会的责任

  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分析研判反腐倡廉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县委常委会的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的部署要求,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2、选优配强下级领导班子,加强对下级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落实主体责任的指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审议有关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完善责任体系,督促下级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

  4、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视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工作保障,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5、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第八条 县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2、全力支持纪委工作,及时研究有关事项,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始终把抓好干部教育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带头讲廉政党课,与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带好班子、管好队伍。

  4、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带头垂范、恪守清廉。

  5、代表县委常委会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6、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九条 县委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和要求,带头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全面规划部署,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2、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增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坚决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真正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突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聚集等重点岗位的监督,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3、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引领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相关规定上为全县党员干部作出示范表率。要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肃纪律正风气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其他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全面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1、把好方向。主持召开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县委和县纪委有关指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决定方向性、全局性重要事项。

  2、统筹协调。对本乡镇、部门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加强检查指导。主动听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落实措施,推动任务落实。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工作,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管好班子。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

  4、督促提醒。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心谈话,提醒约谈,责令纠错。

   5、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参加责任制检查考核,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当好标杆做好示范。          

   第十一条 其他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廉洁勤政、做好表率,又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1、主动承担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及所在班子党委(党组)或党(总)支部的决策部署,主动承担党委(党组)、党(总)支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任务。

  2、履行分管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对分管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对重大问题线索、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3、强化工作指导。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强教育管理,注重日常监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推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分管领域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提醒约谈,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

  1、加强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督促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责主业。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不唯票、不唯分、不唯年龄、不唯GDP,切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上来。推行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坚持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把好廉政关,防止带病提拔。坚决查处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跑官要官、权钱交易、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完善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和评议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接待日制度,及时开展信访诉求排查工作,防止信访积压、矛盾激化。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汇报。加强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惠民政策公平公正公开落实。加大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扎实开展“三基”工作,解决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基础工作薄弱、部分干部基本能力不足的问题,增强基层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落实政策、服务群众的本领。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和行政体制、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科学配置权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坚持“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咨询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促进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个人有关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列入监督内容,实现督查全覆盖。加强日常监管,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加大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干部的监督和轮岗交流力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强化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责任,加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

  6、严明党的纪律

   严明政治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严明组织纪律。坚持“四个服从”,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切实遵守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坚决反对搞“圈子文化”、搞封建依附,反对搞小山头、小团体、小帮派,维护班子团结统一。

   严明廉洁纪律。加强对公款、公物、公车等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廉洁纪律,防止贪污、挪用、截留等问题的发生。深入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严明工作纪律。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着力整治“庸懒散拖”等纪律松弛的问题。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严明群众纪律。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打牢严守党的群众纪律的思想根基。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遵守群众纪律方面的监督,维护党的群众纪律的严肃性。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严明生活纪律。教育党员干部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严肃的生活态度,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坚决纠正打牌赌博、奢靡享乐、封建迷信、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

  7、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市委、市政府十六条要求、县委、县政府十五条规定,持之以恒整治“四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案件。加强对干部“走读”、纪律松懈、公款变相旅游、奢侈浪费等问题的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管理等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公车改革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努力形成作风建设的制度体系。

  8、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国法和从政道德教育。

  (1)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学习。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每季度安排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干部上1次廉政党课。县委党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列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在全县领导干部、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班次中开设廉政教育专题课程,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现代红色文化中的廉政传统,将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廉洁的浓厚氛围。县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要开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栏,加大廉政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时曝光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腐败案例。

  9、严格监督考核。把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以及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市委、市政府十六条要求、县委、县政府十五条规定,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情况作为考核最核心内容,创新考核方式方法,严格考核检查。对考核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纪线索,要认真梳理,严肃调查处理;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失职失责、失管失察的,要强化问责追究。

第三章 认真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

  1、协助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纪委工作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解决工作主责主业不突出的问题,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克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

  2、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同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及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加大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各大节日节点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严禁公款旅游、公款宴请、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财经纪律乱发奖金、实物;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或借培训中心等场所奢侈浪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及公车私用等行为。在积极探索向县委、县政府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全覆盖的同时,县纪委班子成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对乡镇、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和省市驻县单位分片包干,对分管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遵守各项纪律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

  3、加大执纪力度。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4、加大问责力度。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第十四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任务

   1、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工作措施。

  2、协助党委督促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阶段性工作、年度工作和长期性工作有机结合,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具体措施,落实好承担的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3、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4、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强化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始。

  5、加强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加强对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维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案件,保证党的各项纪律得到有效执行。

  6、强化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措施、《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作风纪律得到执行。认真落实作风建设月检查月通报制度、约谈制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强明察暗访,建立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常态化机制。加大惩戒问责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始终保持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7、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牢固树立不办案是失职、有案不查是渎职的意识,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问责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四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出现腐败问题不认真查处、不及时报告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查办破坏稳定的政治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腐败案件。健全办案工作机制,严格审查纪律,规范办案程序,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

  8、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推进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确保对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无盲区、无空白。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决不护短。

  9、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聚集中心任务,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加大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力度,畅通选人用人渠道,逐步实现办案队伍专业化。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使命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监督执纪的能力和水平。强化自身监督,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四章 健全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各党委、党(总)支部和纪委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层层签订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案件查办工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履责“双报告”制度。各乡镇、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县委、县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下级纪委每月向县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健全述责述廉述纪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政等内容,向纪委全委会作述责述廉述纪报告,接受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强化党委、纪委约谈制度。

1、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就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至少约谈2次。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约谈;对在信访举报、日常检查、办案和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必须约谈;对工作遇到重大挫折、职务进行调整变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要适时约谈。

2、县纪委主要负责人随时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并责令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完善专项检查考核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实行日常督查、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考核。党委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年度考核,听取汇报,了解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接受全社会监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评价和干部提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执纪监督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季度向县纪委就执行党的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报告一次;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向县纪委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有特殊情况的,随时向县纪委报告。县纪委将定期抽查,听取汇报,对发现问题的乡镇、单位或部门,一律倒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纪委有以下情形的,要追究责任。1、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督促、不落实或拒不办理。2、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3、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4、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明显用人失察并造成恶劣影响。5、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认真治理,社会反响强烈。6、对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治理、不纠正。7、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致使重复发生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8、本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9、单位内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但仍不进行整改。10、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11、对违反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执纪问责不严,造成不良影响。12、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徇私作弊。(13)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责任追究。1、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2、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进行职务调整,涉嫌渎职的,依法处理。3、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4、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章 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构建责任链条,畅通上传下达渠道,严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决不允许有责任不落实、有制度不执行、有问题不追究,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要强化各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纪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贯彻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条主线,突出执纪和查办案件这个主业,强化监督问责这项主责,更加科学有效地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配合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适应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主动承接由纪检监察机关回归到党委、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防止出现监督“真空”和任务落实“脱档”现象,重点解决好乡镇、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责任体系、任务体系和落实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