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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缴存量资金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4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近期,省财政厅和审计厅联合对全省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全县各预算单位2014年及以前年度以下财政存量资金全部收回进行统筹:

一、项目净结余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项目结余结转资金

三、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未作具体规定并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

四、对结余数额较大的预算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施工进度等情况,视情将部分资金收回统筹安排

五、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因政策因素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

  各单位4月28日前将存量资金上缴县级国库若有隐瞒不报和未上缴财政统筹,造成省财政直接收回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