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近期,省财政厅和审计厅联合对全省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全县各预算单位2014年及以前年度以下财政存量资金全部收回进行统筹:
一、项目净结余;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项目结余结转资金;
三、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未作具体规定并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
四、对结余数额较大的预算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施工进度等情况,视情将部分资金收回统筹安排;
五、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因政策因素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
各单位于4月28日前将存量资金上缴县级国库,若有隐瞒不报和未上缴财政统筹,造成省财政直接收回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