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化隆县城东环路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化隆县城东环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2016年3月1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城东环路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县城东环路建设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规范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县城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
二、补偿原则
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建设区域内的宅基地、公用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补偿标准为26550元/亩。
(二)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
1.建设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表。自县政府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东环路建设区域内抢建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2.建设区域内的商铺征迁按照房屋评估价0.5倍给予2年过渡期间的经营损失补偿费。
四、安置办法
(一)规划区内拆迁户住房安置办法。县城东环路规划范围内涉及的住户,采用以下办法安置:
1.安置方式:被征迁的拆迁户采用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其中: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户,在补偿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凡是有合法手续的农户庄廓拆迁后不影响居住或能满足再次建房的,一次性给拆迁户发放自行安置奖励6万元,不再享受实物安置政策;其他的平房、楼房拆迁户根据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拆迁户发放一次性自行安置奖励资金,同时不再享受实物安置政策。
(2)实物安置方式:选择实物安置的拆迁户,按拆迁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在县城幸福小区。其中:农户庄廓整体拆迁的按户籍人均安置30平方米的楼房;其他平房、楼房拆迁户按照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按1比1.1进行安置楼房。安置户型按开发商提供的户型进行选择,超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认购。安置房屋指拆迁的居住房屋,不包括库房、室外厕所等室外辅助房屋,辅助房屋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拆迁户不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
2.登记方式: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相关手续到县住建局进行申请登记;农村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县住建局进行申请登记。
3.实物安置的拆迁户,按照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发放4元的过渡期间自行租住房屋费用(4元/每平方米、每月),过渡期限按18个月计算,超过期限未能安置实物的按超过时间追加发放过渡期租房费用。
4.拆迁农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15天内自动拆迁腾出征用土地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安置优惠政策
1.愿意在幸福小区建材市场购买商铺的拆迁户,开发商按照市场价的九五折给予优惠,并按《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三农”惠民贷款运行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化政办〔2014〕130号)有关规定,优先在““三农”惠民贷款”发放上给予一次贴息贷款。
2.愿意在群科新区购置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拆迁户,按照化隆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执行。
六、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原则。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
(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征迁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县政府指派专业律师全程参与征迁公告、补偿标准制定、征迁安置方案的修改等过程,确保方案中的相关补充标准及项目建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补偿费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做到公平、公开。
(四)坚持做好稳定工作的原则。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相关乡镇、单位必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征迁实施阶段
(一)协调阶段(2016年1月—3月1日):征地公告发布前,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制订具体工作步骤,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布征地公告阶段(2016年3月2日—3月20日):在征地拆迁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阶段(2016年3月21日—4月15日):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与被征地经济组织及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实施征地及支付拆迁补偿费阶段(2016年4月16日—5月31日):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拟征用的建设用地51.9亩,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向被征地拆迁经济组织和个人按时支付补偿费用,督促被拆迁人拆除征迁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
(五)征迁完成时限(2015年6月1日-15日):化隆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拆迁工作,将征迁土地交付建设单位。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化隆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发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尕 藏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曹常青 巴燕镇党委书记
张文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维荣 县发改局副局长
马绍伟 县国土局副局长
马维祥 县交通局副局长
马兴文 县经商局副局长
王风清 县卫计局副局长
马幸福 县城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尕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组成征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人员由抽调人员组成:县住建局4人、国土资源局1人、经商局1人、交通局1人、巴燕镇镇政府抽调4人。抽调人员脱岗参加征地拆迁工作,原单位工作由所在单位安排他人承担。
化隆县城东环路道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拆迁工作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边延德 县住建局拆迁办主任
成 员:赵洪有 巴燕镇纪委书记
胡雪峰 县住建局干部
卓玛措 县住建局干部
曹生发 县住建局干部
吴 栋 县经商干部
冶文海 县国土局干部
米金立 县交通局干部
马吉祥 巴燕镇干部
蔡 燕 巴燕镇东上村驻村干部
陈振之 巴燕镇南街村驻村干部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征迁办公室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财务收拔、核算、统计及支出审计工作;负责排查调处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矛盾和问题。
3.征迁办公室负责实施安置工作,办公室设立安置补偿专户,兑现安置补偿资金,负责解决安置工作相关矛盾和问题。
4.征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作依法进行,按时完成。
九、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及抽调人员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征地拆迁的重要性。坚持“共同研究、共同决策”的原则,认真总结、部署拆迁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矛盾和特殊问题,制定即合法又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横幅、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有关政策。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监察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严肃纪律,高效工作。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安排部署和要求,明确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工作。各抽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自觉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在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无故脱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敷衍、化解矛盾不力等影响征地移民工作进度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密切配合,依法推进。各相关乡镇、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明确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依法拆迁工作有力推进。对于拆迁范围内的违建房屋,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由指挥部责成公安、城管、规划、土地、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