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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25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化政办〔2015〕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均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工业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电力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立项审批、项目施工许可、资金拨付、招投标、信贷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建投资金不到位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同时,责成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农民工花名册、进出工作场所记录、工作量审签等制度,每月初向人社部门报送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到同一账户,账户名称为:化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隆支行,账号:63001637937052501466。

  4.各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持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然后持人社部门和银行出具的缴存证明到县信访局备案,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5.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缴纳工资保证金,擅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单位农民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6.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16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