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化隆回族自治县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0号)和中共化隆县委、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化隆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委〔2015〕115号),设立化隆回族自治县水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排污口设置(涉河)审批职责。
2、省、市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行政综合执法。
2、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涉水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本县域深化水利改革工作。
(二)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县内主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制度;指导县辖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承担计划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对全县水利项目开发和建设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水保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与监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的验收和水土流失监测及宣传等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并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建设和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县内水政监察和水利综合执法,查处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
(十)负责河道治理与开发建设,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水务局机关列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由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原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化办发〔2010〕1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