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 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化隆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0号)和中共化隆县委、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化隆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委〔2015〕115号),设立化隆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污染物排放许可(含临时)职责。
2、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职责。
3、省、市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生态保护、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
3、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起草全县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环境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县环境监察和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检查活动。
(三)负责全县减排目标落实工作。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督查、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职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定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区域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域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工作,负责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等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其他环境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列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原中共化隆县委办公室、化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化办发〔201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