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化隆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8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82号),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有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实现全县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各乡镇依据201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已逐级备案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按照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质量等别达到本地区平均水平以上和地力等级达到中等以上的现有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工作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重点是“两个优先”,即:乡镇所在地周边和交通沿线现有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周边是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界限为准(含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是指全省实施的12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省水利厅和省农牧厅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地力等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的项目。
四、工作依据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依据为: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5.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8.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立化隆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组 长:张发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范小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德明 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成 员:韩维荣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文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绍伟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明善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于海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进义 县水利局副局长
马玉麟 县农业和科技局副局长
星胜田 县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马绍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具体协调划定工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季报制度;不定期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组织开展全县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和指导培训,明确任务、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步骤,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加强与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总承担单位的衔接,督促按期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及时将划定成果上报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
六、工作步骤
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于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级备案到自然资源部和农业部。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底前)。完成业务培训、资料收集、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批等准备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组织作业队伍和完成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7月底)。
1.2016年1月底前完成核实举证工作,2016年5月底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2016年7月底前做好工作底图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地核实、相关表格填写、保护责任书签订、界桩及标志设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图件和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完成县级自验。
(三)成果验收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0月)。2016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经验收。2016年9月—2016年10月完成省级审核验收,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
(四)成果报备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将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工作方法与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一)调查摸底。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
(二)核实举证。根据上级下达的初步任务,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三)核定任务。按照海东市划定任务安排核定、下达指标,县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核定各乡镇基本农田指标。
(四)成果要求。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依据2014年度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批准并逐级备案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同时叠加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调整)信息,编制本地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及保护片(块)编号;2.健全相关图表册。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将落实到地块的永久基本农田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形成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设立统一标志牌、标识等信息;3.落实保护责任。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落地到户,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4.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和交通沿线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特别是全省“菜篮子”基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土地整治等相关规划的耕地;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5.正在实施或已经立项的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测土配方施肥、现代化农业项目。
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2.实际地类已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的属于批而未用的耕地;4.生态建设规划确需建设的耕地;5.经省政府批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调整,建设用地正在报批的耕地;7.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耕地;8.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和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9.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二)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修编或调整的,各乡镇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