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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政办〔2016〕8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转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1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化隆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14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食品药品安全

协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药品监督,夯实城乡食品药品网格化监督管理基础,延伸政府监管触角,填补监管空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14〕74号文件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购买项目

(一)监督检查。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

  (二)隐患排查。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巡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信息收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排查。

(三)政策宣传发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等。

  二、实施地区

全县各乡镇及社区。

三、岗位设定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和协管工作的需要,本次政府购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服务岗位设定的重点放在县城、群科新区、“六镇”及所在社区,同时覆盖到全县各乡镇(管委会),共计划设定岗位44名(见附表)。

   四、准入条件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食品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者优先。

  2.在本乡镇或社区从事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志愿者、三支一扶等工作,熟悉所居住或工作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3.愿意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工作,服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购买程序

  按照准入条件,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推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察确定,并组织开展上岗前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承接主体(乡镇政府和社区)签订《政府购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服务合同》。协管员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

  六、服务费支付标准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每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25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省、市、县财政分别60%、20%、20%的比例承担。

  七、服务费发放办法

1.协管员服务费由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报酬不低于支付标准总额的70%。

  2.购买协管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月支付服务费基本报酬。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协管员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协管员,一次性全额发放年度绩效报酬;考核基本合格的协管员,酌情减发当季绩效报酬;考核不合格的协管员,不发放全部绩效报酬。

  4.对长期不在岗、未履职的协管员停发全部报酬。

八、实施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2015年政府购买食品药品协管服务计划表

 

 

 

 

 

 

 

 

 

 

 

 

2015年政府购买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服务计划表

 

项目

乡镇

社区

乡镇

总计

备注

牙什尕镇

2

2

4

含李家峡

谢家滩乡

 

1

1

 

阿什努乡

 

1

1

 

二塘乡

 

1

1

 

塔加乡

 

1

1

 

扎巴镇

2

2

4

 

群科镇

2

2

4

 

雄先乡

 

1

1

 

甘都镇

3

2

5

含公伯峡

昂思多镇

2

1

3

 

沙连堡乡

 

1

1

 

初麻乡

 

1

1

 

巴燕镇

6

2

8

 

石大仓乡

 

1

1

 

查甫乡

 

1

1

 

德恒隆乡

 

1

1

 

金源乡

 

1

1

 

群科新区

5

 

5

 

总合计

22

22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