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方案》(青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海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东地名普查组办〔20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
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不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副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使用生僻字、含意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化隆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范围为全县陆地国土。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组织实施
为扎实开展好化隆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化隆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张发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雯 县公安局局长
冯 伟 县人民武装部部长
杨玉恭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孟积龙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生成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石 琨 县财政局局长
马 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尕 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德福 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韩生军 县交通局局长
郭海林 县水利局局长
敏喜梅 县林业局局长
马青云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青德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马成龙 县教育局局长
冶青峰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生海 县畜牧局局长
韩忠福 县工商局局长
张志林 县统计局局长
王 梅 县旅游局局长
丁玉荣 县安监局局长
赵小忠 县编办主任
昂 果 县志办主任
马学成 县国税局局长
范文明 县地税局局长
马秀文 县电信公司经理
吴晓杰 县电力公司经理
马海岭 县民政局工会主席
马学良 县行政区划与地名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各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杨玉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1、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2、组织部署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事项。5、审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6、完成海东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1、拟定化隆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2、制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3、负责组织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4、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5、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7、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地地名数据库。8、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10、及时收取各相关部门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数据工作。11、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
县电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
县民宗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民族宗教基础资料。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城乡规划图、城镇道路桥梁、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县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负责交通运输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类名称资料核实确认工作;做好交通运输设施类标准地名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做好水利设施标准地名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
县文化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
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县旅游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
县志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
武装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按照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地名普查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二)培训人员。培训由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通过培训,让普查人员熟悉普查工作业务,掌握工作要领。
(三)收集资料。一是全面搜集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调、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勘界协议书、统计年鉴及图、录、典、志等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二是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登记造册。三是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填写地名登记表。
(四)地名调查。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实地调查地名现状等方法,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将历史资料、现实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进行审音定字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全省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地名普查成果表; 2 、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地名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 、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青海省地名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海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接受复验和全面审核。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搭建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在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 《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及 《青海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时间节点等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高,成员单位要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 《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 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
(三)落实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厉行节约,加强监管,确保普查经费合规、节俭、安全高效使用。
(四)健全工作机制。为加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作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地名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协商一致;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尝试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地名普查中遇到的专业性极强问题。聘请成立专家组,加强地名普查技术支持。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地名检查纪律和原则,认真处理敏感问题,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于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工作失误或滞后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