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化隆县推行“三农”惠民贷款运行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12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化隆县推行“三农”惠民贷款运行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推行““三农”惠民贷款”运行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430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201411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推行““三农”惠民贷款”运行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2014〕67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吸引和带动农业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农村发展,切实缓解我县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行 ““三农”惠民贷款”新模式、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

推进““三农”惠民贷款”运行机制,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快我县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三农”惠民贷款”覆盖全县各乡镇除社区以外的所有行政村,实行普惠制、注重覆盖面。

2、多方联动。强化县乡政府联动,强化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联动,强化担保调查团队、乡镇金融服务站和村级组织的联动。

3、自愿自主。农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按照自愿申请,自定项目,自主经营的原则,自愿自主申请贷款。

4、联点优先。““三农”惠民贷款”的发放,各单位联点村和干部联系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贷款。

5、惠农便民。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利息由县级财政全程全额贴息,担保公司担保实行零利率。

(三)目标任务

从2014年起,连续5年通过对担保公司注入担保资本金、财政全程全额贴息、建立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组建贷款调查和回收团队等方式,每年撬动农业银行1亿元专项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二、 扶持的范围及对象

(一)扶持范围。““三农”惠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适用范围覆盖全县所属乡镇除社区以外的所有行政村。

(二)扶持对象。从事拉面经济;马铃薯、中药材、蔬菜、经济林果、林木育苗种植;草食蓄、水产养殖;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储藏、流通、运输等产业的农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示范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回乡创业人员。

三、 贷款额度、期限及方式

(一) 贷款额度。贷款按照实行普惠制和注重覆盖面的

原则,设立“农户贷”和“产业贷”两个专属产品。农户和家庭农牧场的“农户贷”额度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示范大户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产业贷”额度控制在5万元到100万元之间。

  (二)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为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授信3年。对从事林果业等周期性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5年。

、贷款发放及利率

(一)放贷额度。县农业银行按照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的5倍在扶持对象和范围内发放贷款。

(二)贷款方式贷款一般采取可循环方式,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可循环期限内贷款期限为1年,最高可循环3次。对于林果业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可采取一般方式,既:一次性发放贷款,一次或分期收回,贷款由县农业银行按规定流程自主发放,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三)贷款流程。“农户贷”由农户个人自愿申请,经村委会受理初审,乡镇金融服务站与农行客户经理共同入户调查,县财政部门核查推荐,县农行审查和审批,经担保公司审核担保后发放贷款,乡镇政府与县农行共同实施贷后运行管理;“产业贷”由贷款户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农行、财政部门和担保公司申报,三方联合实地考察、审核,并由农行组织独立审贷,按照贷款条件、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发放。

(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作相应调整。

五、贷款归还方式及贴息

(一)贷款归还方式。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户,采取本金一次或分期还款方式,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5万元以上贷款户,采取设置贷款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后按照本金等额分期还款方式。宽限期根据贷款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贷款贴息。贷款由县财政全程全额贴息,利息按贷款额度的基准利率计算,每年预算安排600万元贴息资金,在县农行设立专户,专账核算;按贷款发放实际情况,经相关审核程序完备后,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农行指定账户。

六、贷款担保

(一) 担保公司运行。为保证惠农贷款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了化隆县鸿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设立贷款专项担保资本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并实行法院保全保证金账户措施。

(二)担保资本金。按照以县级为主、市县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财政按照25:75比例安排担保资本金3000万元,由化隆县鸿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农行专户储存。

(三)担保方式。贷款按照贷款户合法城镇房地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等多种形式进行担保,以上担保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对于难于落实资产抵押和抵押不足的,由鸿兴担保公司核查后提供担保。

(四)担保费率。县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实行零费率。县财政部门对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根据运行模式和运营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七、贷款收回

贷款由县政府组织县农业银行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调查回收团队负责到期贷款的收回;县财政按“直接支付”方式保证贴息资金支付到位。

八、贷款风险防控

(一)风险防控机制。为确保贷款“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有效益”建立防控机制:一是县财政局、农业银行和担保公司是直接责任。负责制定出台贷款申请使用、审核调查、监督管理、按期偿还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设立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二是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负责建立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金融服务站、乡镇财政办公室、担保公司、村委会、驻村干部为成员,通过进村入户、布告公告、电话通知、入户告知等方式进行贷款到期提示,提醒农户按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按期足额还本,严防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三是加强司法清收。对不主动归还到期贷款的个别重点户,通过法院发送支付令等措施依法清收。

(二)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对贷款到期不能按期收回,逾期10日内未归还的贷款,农行直接扣划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二是对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的,农行以函件形式告知县财政部门,20日内仍未归还贷款本金的,县财政安排风险补偿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归还。

九、考核机制

(一)回收指标考核。贷款人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月、季或年归还贷款本息,县农行、财政局和金融办对贷款本息回收按年度分乡镇进行考核,当到期贷款回收率达不到99%时,农行可停止贷款发放,达到99%以上再继续办理贷款业务。县农行、财政局、金融办对各乡镇贷款运行情况主要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授信额度挂钩。

(二)目标责任考核。贷款发放和清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县对乡镇“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各副县长为副组长,财政、农业银行、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安排贷款贴息和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建立乡镇金融服务站;组建调查回收团队;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机制;积极开展创建信用乡村户活动;制定依法收贷的措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保证组织运行畅通。各相关单位要将贷款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任务,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真正使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相关单位要统一部署,切实加强贷款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等引导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养成以诚信为本的良好经营氛围,营造出“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充分介绍贷款利率全贴,期限较长,手续简便,担保公司担保等特点。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逃废贷款的行为公开曝光和通报。

(三)加强业务培训。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县级培训乡镇;乡镇进一步培训到村社。相关部门要通过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贷款的内涵和操作要领,为顺利开展贷款工作奠定基础。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具体困难和问题。通报和交流合作进度、管理等情况,指导和加强信贷资金、贴息资金、担保保证金的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加强贷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创新有助于提高贷款和贴息资金效益的管理模式。一是县财政、农业银行要建立经济档案,记载贷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二是乡镇金融服务站负责开展本乡镇贷款服务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日常联系,建立信息畅通、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加强贷款管理和清收工作。三是对截留、挪用、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贷款和贴息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