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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第二批、2014年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有关通知和化隆县关于2013、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度和2014年度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护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公益林面积。2013年、2014年全县公益林面积为404050.1亩。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参与林权制度改革除商品林以外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2013年补偿标准为12.64元/亩·年,补偿资金为5107193.26元; 2014年补偿标准为14.64元/亩·年,补偿资金为5915293.46元,主要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支出和合同规定承担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改造、抚育等支出。
二、工作要求
(一)及时管理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补偿基金兑现工作,坚决杜绝截留挪用,不安规定要求兑现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切实担负起国家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监管职责,每年度与护林员、林地经营承包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地点、面积、四至界限等,把责任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地头。
(二)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资金兑现前将各村林改面积、纳入补偿林地面积、不同经营方式面积、补偿资金标准、补偿金额、管护人员名单及管护人员报酬等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建立健全补偿基金兑现财务、图片等各类档案,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至县林业局备案。县财政、审计、监察、发改、林业等部门及时对补偿基金兑现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发放程序。实行股份经营、集体经营、联户承包经营以及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并已落实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护林员工资后将剩余补偿基金直补到户;未落实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各村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聘用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护林员数量按3000亩以下1名护林员,每5000亩增加1名护林员的原则确定,护林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管护地点、管护面积)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纳入计划的护林员工资从全县补偿基金中统筹支出,剩余补偿基金全部直补到户;大户承包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经营者自己管护的,补偿基金由乡镇负责全额发放到各林地承包经营者手中,并与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检查和不定期常规检查;县林业部门于每年年底对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兑现补偿基金的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履行合同情况、管护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应得补偿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对检查不合格的面积,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不支付补偿基金或扣减管护费;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
1、化隆县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兑现表
2、化隆县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表
3、《2013年化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基金发放表》
4、《2014年化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基金发放表》
 
 
 
 
 
2014年11月6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