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省驻县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专项行动时间
2014年10月25日至11月30日
二、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检查对象
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等劳动场所,主要检查用人单位以下情况:1.有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2.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3.有无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情况;4.有无非法使用智障人员的情况;5.对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及流浪儿童的安置情况;6.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查阅员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进入生产场所现场查看、与员工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有疑似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由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4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开展情况(包括检查单位数、涉及劳动者人数、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人数、非法介绍童工就业人数、行政处罚件数、处罚金额等基本依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分析,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通过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身体健康、受教育等合法权益;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将开展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用工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化隆县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程红智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胜源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照本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安红兵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达占元 县人社局局长
刘占清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秀珍 县总工会副主席
罗桑卓玛 团县委书记
马成龙 县教育局局长
李 伶 县经商局长
尕 藏 县住建局局长
张成林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玉恭 县民政局局长
马青云 县文广局局长
马国庆 县司法局局长
李玉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延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海明 县就业局局长
丁玉荣 县安监局长
范小龙 县国土局副局长
张宪文 县人社局工会主席
马启雄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马国良 县工商局副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社局,达占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强化监管,狠抓落实,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预防非法使用童工事件的发生,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此次专项行动由人设部门负责牵头,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抽调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工作,各乡(镇)要配合县直各工作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查处各类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安监、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食药部门负责查处餐饮行业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超市及商场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工程建设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经商、工会负责查处工矿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司法、团县委负责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旅社、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民政部门负责非法使用童工的救助和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安排被救助后的童工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县委宣传部、文广部门负责宣传和报道非法使用童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专项行动查处的结果。
(三)强化法制宣传。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刑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营造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少年儿童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各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要及时登记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由用工单位或人员承担所需费用,并按法定标准进行处罚;对无证营业且违反规定非法用工的单位,该关闭的依法责令关闭,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绝不姑息迁就。在专项行动中,检查人员要对全县所有用工单位进行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项、不留死角,及时填写《禁止使用童工检查登记表》并上报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漏查漏报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检查不彻底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4年11月8日
抄送: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