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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5日    
 
关于印发化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化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5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国有企业在职及下岗职工家庭出租或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以县为主、社会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在本县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低于上一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同时,申请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新就业职工:具有独立的本县城镇户口2年以上的,在所在就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连续2年交纳养老保险金,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合同)。
2、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在本城镇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合同)。
3、国有企业在职及下岗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在所在就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连续2年交纳养老保险金,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合同);持有下岗证明1年以上并连续2年交纳养老保险金的。
4、乡镇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工作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
(一) 申请:申请家庭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 初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
(三) 复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二次公示。
(四) 备案: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档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承租人应按月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我县按低于市场租金平均水平收取租金,每平方米2元,收取的租金按照《青海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07〕1467号)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第六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在取消资格后3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质量、结构、安全等使用方面的管理工作,防止承租人肆意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及破坏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等问题发生,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取承租人押金10000元,并由管理部门开具押金收据,押金上缴至保障房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承租人结束承租后退回居住押金,收回公租房重新按有关规定进行配租,并按规定收取租金及押金。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私自转租、转卖、出让、破坏主体结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我县巴燕老城区、群科新区及各乡镇、各学校、卫生院等地方修建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委托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取租金及押金,并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职工或其他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卫生、安全、维护、物业管理等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关于成立化隆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化办发〔2013〕44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化隆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严格按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四) 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