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30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为加快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县城地区实际,特制定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5、《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6、《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青政办〔2007〕46号)等。
二、补偿原则
1、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2、征地涉及的国有荒山、荒坡、河滩等未利用地无偿划拨,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按该地类当年年产值予以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县城地区耕地年产值为1210元∕亩·年,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年耕地产值的20倍予以补偿。则耕地补偿标准为:1210元∕亩·年×20年=24,200元/亩。
(二)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补偿标准。
1.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补偿综合标准
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巴燕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的20倍予以补偿。则菜地(温棚菜地、露天菜地)征地补偿标准:1210元/亩·年×20年=24,200元/亩。
2.温室大棚构筑物补偿标准
表一
项 目
|
单 位
|
标准
|
温
室
|
土墙复合材料结构
|
元/平方米
|
19
|
土墙竹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15
|
土墙无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7.5
|
简易温棚
|
元/平方米
|
13
|
(三)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巴燕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的6倍予以补偿。林地补偿标准为:1210元/亩·年×6年=7260元/亩 。
2.林木补偿标准
品 种
|
胸径·规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用
树
材
|
大树(胸径30cm以上)
|
元/棵
|
50
|
中树(胸径15-30cm)
|
元/棵
|
40
|
小树(胸径5-15cm)
|
元/棵
|
20
|
苗树(胸径5cm以下)
|
元/棵
|
2
|
灌 木
|
元/亩
|
1280
|
(四)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村庄内的宅基地、公用设施用地、村庄工矿用地和村内平坦空闲地,均按耕地补偿标准 24,200元/亩予以补偿。
(五)集体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210元/亩予以补偿。
(六)建筑物、构筑物及专项设施补偿标准(铺面房的补偿中含0.5倍的经营损失费)。
表三
项目
|
规格、等级
|
单位
|
标准
|
评估标准
|
铺
面
房
|
砖
混
房
|
一等
|
元/㎡
|
1020
|
墙砖、楼板、水、暖、电、卫齐全,有装潢
|
二等
|
元/㎡
|
870
|
墙砖、楼板、水、电、齐全,有普通装潢
|
三等
|
元/㎡
|
645
|
|
砖
木
房
|
一等
|
元/㎡
|
735
|
砖墙、拱拎悬扦屋顶或瓦屋顶,有装潢
|
二等
|
元/㎡
|
585
|
砖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或砖木瓦房
|
三等
|
元/㎡
|
465
|
|
土木
房
|
一等
|
元/㎡
|
435
|
砖柱土块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
|
二等
|
元/㎡
|
360
|
砖柱土块墙、平房顶,高2.5米以上
|
普
通
房
屋
|
砖
混
房
|
一等
|
元/㎡
|
800
|
墙砖、楼板、水、暖、电、卫齐全,有装潢
|
二等
|
元/㎡
|
690
|
墙砖、楼板、水、电、齐全,有普通装潢
|
三等
|
元/㎡
|
550
|
|
砖
木
房
|
一等
|
元/㎡
|
560
|
砖墙、拱拎悬扦屋顶或瓦屋顶,有装潢
|
二等
|
元/㎡
|
460
|
砖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或砖木瓦房
|
三等
|
元/㎡
|
380
|
|
土木房
|
一等
|
元/㎡
|
290
|
砖柱土块墙、平房卯儿头屋顶,土屋顶普通装修
|
二等
|
元/㎡
|
240
|
砖柱土块墙、平房顶,高2.5米以上
|
简易房
|
|
元/㎡
|
130
|
有顶盖的圈房、煤房等
|
厕所
|
一等
|
元/㎡
|
180
|
砖墙
|
二等
|
元/㎡
|
130
|
土墙
|
室外
楼梯
|
一等
|
元/㎡
|
50
|
混凝土浇注、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二等
|
元/㎡
|
30
|
砖砌、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大
门
|
砖混
大门
|
一等
|
元/樘
|
4000
|
砖柱、砼顶,宽度大于1.8米以上,木制或铁门窗
|
二等
|
元/樘
|
2500
|
砖柱、砼顶,宽度大于1.4米以上,木制或铁门窗
|
砖木
大门
|
一等
|
元/樘
|
1000
|
砖柱、木结构屋顶、木制或铁门窗
|
二等
|
元/樘
|
800
|
|
简易大门
|
元/樘
|
400
|
|
搬迁运费
|
元/㎡
|
5
|
以拆迁的房屋总面积为基数
|
围
墙
|
砖
墙
|
120砖墙
|
元/㎡
|
50
|
240砖柱120厚墙,高度中不含基础高度
|
240砖墙
|
元/㎡
|
70
|
370砖柱240厚墙,高度中不含基础高度
|
370砖墙
|
元/㎡
|
90
|
370厚墙,高度中不含基础高度
|
小砖墙
|
元/㎡
|
25
|
小隔墙、花园墙
|
砌
石
|
浆砌石
|
元/ m3
|
80
|
包括围墙基础类
|
干砌石
|
元/ m3
|
50
|
包括围墙基础类
|
混凝土
|
元/ m3
|
200
|
包括围墙基础类
|
土
墙
|
庄廓墙
|
元/米
|
40
|
含梢墙
|
1.5米以上
|
元/米
|
15
|
|
1.5米以下
|
元/米
|
10
|
|
地
坪
|
水泥地坪
|
元/㎡
|
50
|
指已登记的房屋屋顶投影面积以外的地坪
|
红砖地坪
|
元/㎡
|
30
|
指已登记的房屋屋顶投影面积以外的地坪
|
瓷砖地坪
|
元/㎡
|
40
|
指已登记的房屋屋顶投影面积以外的地坪
|
室外台阶踏步
|
砖底
|
元/㎡
|
80
|
砖砌、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混凝土底
|
元/㎡
|
115
|
混凝土、水泥抹面或贴面砖
|
畜圈
|
无顶棚圈
|
元/㎡
|
30
|
|
上
下
水
|
自来水
|
元/套
|
500
|
|
下水管
|
塑料
|
元/米
|
25
|
包括塑料管、混凝土管、陶瓷管管材和填挖
|
铸铁
|
元/米
|
40
|
包括铸铁管、陶瓷管管材和填挖
|
下水井
|
元/个
|
500
|
包括上下水井、检查井等
|
水窖
|
元/口
|
1500
|
|
水井
|
元/眼
|
1200
|
处于可用状态20米以下每米增加50元。
|
电力
电话
|
照明系统
|
元/户
|
250
|
|
动力电系统
|
元/户
|
2550
|
|
电话
|
元/户
|
62
|
|
其
它
|
钢玻璃封闭
|
元/㎡
|
30
|
|
铝合金玻璃封闭
|
元/㎡
|
105
|
|
菜窖
|
元/口
|
400
|
|
沼气
|
元/套
|
600
|
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使用条件
|
炕头
|
元/个
|
368
|
|
灶台
|
普通灶台
|
元/个
|
500
|
砖或土坯砌,抹面
|
瓷砖灶台
|
元/个
|
650
|
砖砌,瓷砖面
|
化粪池
|
砖砌
|
元/ m3
|
150
|
砖砌
|
混凝土
|
元/ m3
|
200
|
混凝土
|
网围栏
|
元/米
|
10
|
|
鸡舍
|
元/㎡
|
25
|
|
水池
|
元/ m3
|
250
|
|
坟墓
|
元/座
|
600
|
|
花
卉
|
大花卉(木)
|
元/株簇
|
30
|
单株根径大于5厘米(单簇直径大于40厘米)
|
中花卉
|
元/株簇
|
15
|
单株根径大于3厘米(单簇直径大于20厘米)
|
小花卉
|
元/株簇
|
5
|
单株根径小于3厘米(单簇直径小于20厘米)
|
防渗
水渠
|
1×0.8
|
国家投资
|
元/米
|
12
|
涵洞跌水折合计入防渗渠
|
个人投资
|
元/米
|
60
|
1.5×0.8
|
国家投资
|
元/米
|
18
|
个人投资
|
元/米
|
86
|
浆砌
水渠
|
1.5×0.8
|
元/米
|
86
|
|
宅院内水渠
|
元/米
|
40
|
石砌、砖砌、混凝土制
|
水渠
过桥
|
2.7m×1.7m×0.12m
|
元/座
|
200
|
|
硬化
路
|
国家投资
|
元/㎡
|
8
|
|
个人投资
|
元/㎡
|
40
|
|
|
|
|
|
|
|
四、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原则。化隆县棚户区改造征迁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
(二)坚持依法征地拆迁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青政办〔2007〕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补偿费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将征迁工作搞成“阳光工程”,保证做到公、公平、公开。
(四)坚持做好稳定工作的原则。征地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必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必须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征地实施阶段
(一)协调阶段(2014年5月份):征地公告发布前,由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制订具体工作步骤,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布征地公告阶段(2014年6月20日--26日):在征地拆迁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阶段(2014年6月20日--30日):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在拆迁办的组织下,与被征地经济组织及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实施征地及支付拆迁补偿费阶段(2014年7月1日--7月31日):团结路旧城改造征用建设用地165亩,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用建设用地11.06亩,按照法律规定及拆迁补偿协议,向被征地拆迁经济组织和个人按时支付补偿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建议成立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发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才 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石 琨 县财政局局长
马生成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德福 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马 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占清 县监察局局长
韩生军 县交通局局长
杨玉恭 县民政局局长
敏喜梅 县林业局局长
冶青芳 县新农办主任
马海云 巴燕镇党委书记
于海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永宏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组成征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人员由抽调人员组成:县国土资源局2人,住建局2人,监察局1人,农业局1人,林业局1人,新农办1人,巴燕镇镇政府抽调3人。
(二)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组织和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征迁办公室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财务收拔,核算,统计及支出审计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社会矛盾和问题。
(四)征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依法进行,按时完成。
(五)坚持“共同研究、共同决策”的原则,认真总结、部署拆迁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矛盾和特殊问题,制定即合法又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六)依法贯彻落实拆迁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七)对于拆迁范围内对抗拆迁工作的私建房屋,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由指挥部责成公安、执法、规划、土地、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强制拆除。
(八)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责任,执行失责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