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安置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30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
拆迁户安置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户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14年化隆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安置原则
(一)住房安置和生产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标准的原则;
(五)坚持就近集中安置和群众自愿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置方案
(一)规划区内住户住房安置方案。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涉及城镇居民、农户庄廓,采用以下办法安置:
1、城镇居民安置: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产手续到住建局进行申请登记。
2、农户安置:农户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巴燕镇政府进行申请登记。
3、安置标准:凡在规划区内的拆迁户以成本价每户按(成本价含土地征用费、建设招标成本、管理费等)人均3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安置。(如甲某一户4口人,可按成本价安置单套面积120平方米以内房屋一套,如购买130平方米房屋一套,超过的10平方米按市场价安置,以此类推)。五金厂设计户型3种,分别为:91.5平方米、92.2平方米、92.4平方米;团结路设计户型12种,分别为:85平方米、88.6平方米、87.69平方米、91.5平方米、92.2平方米、92.4平方米、96.25平方米、116.67平方米、117.6平方米、118平方米、121.1平方米、130平方米。
(二)涉及规划区内农户商铺安置方案。
1、征迁范围内的农户可享受人均5平方米商铺,按建筑成本价进行安置。
2、过渡期间规划范围内拆迁庄廓的农户每年每户补助3000元用于自行租住房屋费用,过渡期限为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至房屋竣工交房之日。
3、所有商铺按规划设计统一建设,任何农户不得私自建设。
4、商铺安置不按原址进行安置,按照拆迁户拆迁房屋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号,按照排号顺序进行抽签商铺号。
四、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化隆县城团结路旧城改造五金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户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发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才 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石 琨 县财政局局长
马生成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德福 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马 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占清 县监察局局长
韩生军 县交通局局长
杨玉恭 县民政局局长
敏喜梅 县林业局局长
冶青芳 县新农办主任
马海云 巴燕镇党委书记
于海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永宏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征地拆迁户的安置办法和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组织和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坚持“共同研究、共同决策”的原则,认真总结、部署拆迁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矛盾和特殊问题,制定即合法又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四)依法贯彻落实拆迁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责任,执行失责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征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实施安置工作,办公室设立安置补偿专户,兑现安置补偿资金,负责解决安置工作相关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