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全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凸显。尤其是极少数地方出现的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抢建房屋及抢占国有、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土地闲置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制约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和土地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各类建设都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非农建设。
2、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进一步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3、认真执行耕地保护方面的规定。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认真执行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要求,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社)及责任田承包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大力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精心实施好土地整治和村庄整理。要加大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力度,对大型畜禽养殖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用地备案手续。县国土、农科、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全面完成。
4、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抓好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违约责任等约定内容的兑现。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收回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必须收回重新公开出让。
5、认真执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国有土地资产是国家财富,一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乡(镇)、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对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无偿收回,重新配置使用;对暂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取闲置费、部分提前收回或调整使用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
6、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先批准后建设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各乡(镇)要在认真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及时按程序上报审批。具体申报程序是,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用地的转用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由村集体收回;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村要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方式自行解决用地指标,且必须在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坚决制止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
7、严格执行土地收储各项规定。要加大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凡需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先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用地性质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组织私下协商违法用地,否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必须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照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规定进行收储,收储的土地依据年度用地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出让。
8、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审批。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由经营者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畜牧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改进审批工作效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主管自然资源部门副县长负责签字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9、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后,属经营性用地的,在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和教育建设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上缴相关税费。
10、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拨付乡(镇)的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地灾防治等各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四、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11、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13、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各类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严格依法审批用地。除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其他非农建设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程序审批,并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同时,对没有报批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坚决制止。
15、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在各类项目建设、城镇建设及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中,不准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招商引资,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和搞林粮间作、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不准通过修改和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不准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准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16、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账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积极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基本农田逐块上图,加快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运用,提高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水平。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三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
17、建立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城镇未批先建、私自征地等非法用地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创新执法观念,实施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新机制。建立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查处机制,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责任制度
18、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落实“上下联动、分块包干、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常态监管”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资源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土地监管区域划分: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巴燕镇政府、县城管局负责;其他区域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具体职责如下:
各乡(镇)政府(含公伯峡、李家峡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对本辖区内土地监管负总责。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用地审批条件规定建设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本辖区内应予强制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国土资源所巡查、制止、报告等制度,配合乡镇做好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情况监管,对无施工资质施工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县城管部门对建制镇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乡镇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以及受委托管理区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处、依法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乡镇做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依法拆除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管理,对涉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在没有取得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前不得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河道采砂证。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检察机关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强制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执行结案。
发改部门把好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核关,在没有取得国土部门土地预审前不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
工商部门负责审查营业执照的办理,在无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文件前不准办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不准为在没有取得国土部门土地预审和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环保、卫生、房产、自来水、金融、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审批、许可证、执照的审核把关以及用水、信贷、电话报装的控管。
七、建立督促检查机制
19、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国土、住建、畜牧、城管、水利、林业、农业、公安、交通、发改、工商、环保、卫生、金融、电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县监察、审计、住建、农业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督查,定期组织对乡(镇)土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年终对各乡(镇)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作为问责的依据。
2014年6月25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