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化隆县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0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政法委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
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进一步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真正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目标,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93号)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服务为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围绕重点,积极兼顾;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管理格局,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治疗、有跟踪服务”和“预警直通、救治直达、帮扶直接”等各项举措,做到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深化平安化隆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双向转介、社区康复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起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的“五个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系、以综合治理为平台的排查预防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监测预警体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救治救助体系、以社会化援助为补充的帮扶助困体系,着力形成“防控社会性、诊治专业性、康复开放性”的工作模式。以“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为目标,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特成立化隆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安红兵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综治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残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冶青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各项工作任务。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并邀请省级专家现场开展病例确诊,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利用各种方式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协助人社部门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的城镇居民医疗和农合报销政策。
(二)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和计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台账;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置工作;移送已经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基层派出所会同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配合民政部门查找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原籍并协助遣返。
(三)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社会救助管理。做好流落社会的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及遣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本县户籍监护人无力抚养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予以救助;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五保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经费。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核拨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快推进精神卫生体系项目规划和建设。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儿童学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医保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承担。符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的,按规定给予救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参照我县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无收入来源或收入微薄,生活特别困难,经过村(社区)、乡镇(街道)及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确认,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专项经费中解决。具有本县户籍的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村(社区)、乡镇(街道)及民政、财政部门确认和非我县户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障碍患者,从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
(七)县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八)县司法局: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县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残疾人员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四、工作措施
做好全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前提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是严格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的管理模式。
(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召开2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乡镇和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有关乡镇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建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安全保卫活动前,县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采取超常规措施,部署开展工作。
(二)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做好医疗机构和社区、村社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对接;县公安机关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滋事信息;县残联采集掌握办理精神残疾证件的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县民政、司法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建立排查评估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对每月收集、掌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在月底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开展诊断和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对风险等级评估确定为三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给病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
(四)建立治疗管理制度。各乡镇要组建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干部、精神病防治医生、监护人、社区(村社)民警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为成员的联合管理小组,督促协助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进行监护治疗。对高风险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管理工作小组要动员监护人送院治疗,协助解决其经济困难,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对暂时无法住院的,要与监护人签订责任书,保障服药,加强访视。对中等风险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管理小组要与监护人建立联系,保障服药,加强访视。对低风险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管理小组要掌握动态。
(五)建立康复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根据实际,规划和建设基层康复机构,推动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体系建设,确保有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获得基本药物治疗和医疗、康复服务。县残联要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化、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基层康复设施建设。
(六)建立保障制度。精神障碍患者基本药物、贫困精神病人住院、强制治疗经费由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报销和补助。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各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处置装备和运行经费给予保障。卫生部门应做好医务人员、住院床位以及合并传染病和躯体病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
(七)建立考核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与重大保卫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上报县政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实施督导,定期掌握工作情况,指导、 督促基层开展救治救助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持续排查,逐人诊断。各乡镇和部门要以乡镇和部门为单位,建立持续动态排查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的原则,采取上门诊断或集中诊断方式,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及时诊断评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三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监护人将患者送往省康复院诊断治疗。对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部门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依法履行鉴定、审批程序并强制送诊治疗;对鉴定出不属于精神疾病,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办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14年3月15日至4月24日,组织开展为期40天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行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的排查,逐人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管控救助措施,严防在敏感时期发生肇事肇祸。
(二)信息共享,严格保密。公安、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规范送返,跟踪服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收治医院负责联系送返居住地,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干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通知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负责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将其送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建立精神病院与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连续管理机制,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服务。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省、市、县医院的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对随访中发现的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要逐步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县残联要加大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加大投入,落实保障。建立县财政负担机制,将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财政专户中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经费专帐,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把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入院治疗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负有监护责任的相关单位承担。如法定监护人无力承担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由卫生、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认定后通过财政部门解决。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向收治医院拨付。对于县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收治的流浪病人,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执行。由各收治医院每年结算一次,相关数据及材料报县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解决。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各乡镇、村(社区)要尽可能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参保。对于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多渠道解决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六、工作要求
(一)创造条件,力求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落实措施,抓出成效。积极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推进县康复医院建设。加强专业医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护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要严格落实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严禁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已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再次出现恶性肇事肇祸行为。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严格实行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责任查究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漏管失控,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三)主动探索,不断创新。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方法,立足于突破个别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突破特殊性问题,解决普遍性问题,最终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全县整体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