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
《化隆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7日
抄送: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全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严明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化隆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第二条 对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按照“三年强基础、八年创先进”的总体目标,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县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四条 创建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创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创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员干部对创建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分别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1.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不认真履行“一把手”责任,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创建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不认真、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包干责任制,不深入包干乡镇(村、社)、 单位和部门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加强督导、落实措施、化解矛盾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3.对刑满释放、思想激进、精神障碍等帮控对象摸排工作不细致、帮控责任不落实、帮教转化措施不到位等,造成自伤、自残,甚至自焚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4.对重点乡镇、寺院、学校、社区、村(社)的维稳措施监管不到位,“一乡一策、一校一策、一寺一策、一村一策”等制度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涉法涉诉、生态移民安置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未认真落实列表管理、责任到人、挂牌督办、办结销号等制度,排查化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暧昧,阳奉阴违,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散布消极情绪,对组织安排的工作敷衍懈怠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影响创建工作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的;
8.因创建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导致群众利益严重受损,社会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
9.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需予以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第八条 凡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构成违纪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化隆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人、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创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责任的认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认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分别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被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从责任追究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察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程跟进、主动作为、严格执纪,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