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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隆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3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单位:
现将县民政局拟定的《化隆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5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及《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青政办【2012〕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和指导监督部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和解释,指导、监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民政局按照省、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负责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受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或乡(镇)政府委托,可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配合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指数等情况;
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市低收入认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费;
公安局负责核实确认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情况;
银行负责提供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储蓄和投资经营证券等情况;
工商局、税务局负责提供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商、经营和缴纳税金等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认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房产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退休费以及办理小额贷款等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房产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从事非固定务工或灵活就业的,按实际发放薪酬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费用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合伙入股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关于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有裁决或判决书的,按照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低保标准×1.5)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照超出部分除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1.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收入
   1.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自有设备、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2.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3.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各类家庭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实物收入应按当地市场价折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核实有困难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且今后不能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离退休费、失业保险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金按照实际发放数额计算。
  (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助)费,或因征地领取一次性赔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获得其他收入(以下统称一次性收入)的人员,应在一次性收入中扣除申请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费,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
  (六)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收入家庭认定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用、经营性必需车辆除外);
(二)新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家庭;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及证明材料的家庭;
(十)为获取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通过恶意分户、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十一)在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之前,已在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
(十二)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属同一县,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会)、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化隆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个人的申请相关机构均需受理。
《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凭申请人的授权,积极配合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
(二)初审审核。乡(镇)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海东地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复核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其居住地公示5天,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受理乡(镇)、重新审核。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年审中,需要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城乡低保对象受到群众举报,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确定一次。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应会同村(社区)居委会重新对审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低收入人员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廉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向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反馈本辖区住房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及买物配租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与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家庭收入信息审核平台。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对象就业扶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与社会救助无关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化隆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2、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