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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化隆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2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省驻县相关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的《化隆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化隆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评分表
            
             
 2014年2月12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管理办法
(化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推进和管理我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农副产品评价商店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99号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农副产品评价商店建设与管理有关规范文本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3)85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设立的,经过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经济和商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价商店考核应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平价商店考核主要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经济和商务局组成考核小组,对我县平价商店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量化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与量化评分标准如下:
1、基础工作(8分)。平价商店牌匾、经营承诺书、诚信公约没有上墙或不按规定上墙的,每项扣2分。
2、平价商店经营品种(26分)。销售平价商品品种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少一个品种扣1分;少于最低规定品种数80%的不得分;经营品种不按规定摆放,误导消费者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平价商店经营品种明码标价(15分)。经营平价商品没有使用专用标价签或标价牌进行明码标价的,每个品种扣0.5分;平价商品价格对比表内容没有按时更新的,每发现1次扣1分;平价商店经营区没有公布平价商品价格对比表的,每发现1次扣2分。
4、平价商店按规定降幅销售平价商品(30分)。日常经营中未按照规定降幅降价销售平价商品的,每个品种每发现1次扣1分;重要节假日或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未按照政府价格调控要求组织货源,每个品种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建立健全台账制度(11分)。未建立平价商店经营商品价格台账的,不得分;价格台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时做好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每发现一次扣1分。
6、诚信守法经营(10分)。销售平价商品缺斤少两、存在违背价格诚信行为,被群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7、工作创新(加分项)。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销售非平价农副产品的,销量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的,每个品种加0.5分.
以上量化评分标准以满分为限,扣完即止。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对平价商店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季度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后构成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及95分以下的为良好,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及90分以下的为合格,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及8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日常考核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考核的评分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向监察、商务、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经审核被确定为化隆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其开办补贴资金按4:3:3的比例分期三年进行拨付。
第九条  平价商店季度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平价商店获得资金扶持、政策优惠的依据。
季度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的,可享受政府扶持建设的足额资金补贴;季度考核分数在70及以上80分以下的,可享受政府扶持建投资金补贴的80%;季度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建设的资金补贴。
第十条  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平价商店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资金奖励。
对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平价商店,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平价商店,取消平价商店资格,同时取消扶持政策,追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一条 本办法由化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