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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1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县有关单位:
   县教育局制定的《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意见》、《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试点方案》和《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和科技局、监察局、审计局、畜牧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质监局、工商局、扶贫开发局、地税局、教育局和各乡镇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简称“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各中小学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成立由校长牵头,乡镇干部、教师、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及家长代表共同参加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切实承担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和管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确保营养餐食品安全。
第六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与配送企业签订《食品配送协议书》、《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堂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及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七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当地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改善学生就餐条件、丰富营养食品、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上报制,各试点学校在学校公示栏公开周食谱、享受学生人数及食堂原材料采购清单、阶段性经费支出等信息,或以简讯形式报上级部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透明,接受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营养办将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供餐模式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依据我县教育面广、线长、点多的实际情况,采用2种供餐模式:企业配送和食堂供餐。
(一)企业配送。指向具备资质的企业按定点采购方式购买食品配送服务,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二)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多和规模较大的学校,或有条件进行食堂建设的学校。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采用学生营养改善补助与国家“一补”资金捆绑使用的方式,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各试点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以召开家长会、办黑板报、宣传栏、制作展板、书写永久性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营养餐惠民政策感恩活动,使师生、家长共同参与,注重社会各界舆情分析,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各中心完小及中学每学期必须书写永久性标语5条(一般完小3条,初小2条),悬挂横幅5条(一般完小3条),制作展板3块,每学期至少办2期黑板报或宣传栏(一般完小1期);利用国旗下的讲话、班会课、健康课、全校大会等时间,从正确的饮食、营养食品的选择搭配、个人卫生及习惯养成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二)科学指导营养供餐。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营养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低于6人;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组成人员应不低于4人,具体人数视学校规模各实际确定。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各试点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营养办备案。主要职责:一是参与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二是参与供餐单位的确定与评议;三是参与学校食堂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料的就近定点采购;四是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分量、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食堂员工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五是督促学校定期公开食堂营养餐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和学生营养健康档案。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积极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身高、体重、学习成绩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和营养膳食调查,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确定配送食品,规范留样工作。学生营养食品主要有奶类、熟鸡蛋、苹果,附加饼干、烤馍片等,随季节、民族风俗的特点,期间将适当调整学生营养食谱。为了学生食用安全,食品统一,配送企业每月初上报营养餐配送食谱,经成员单位检验认可,营养办登记备案,方可配送到各试点学校(完小、初小、走教点)。配送期间,乡镇中心学校,随时调查了解下属各完小、初小、走教点的营养餐配送情况,坚决杜绝因学校规模大小、享受学生数量不同,配送同类不同样的食品。并且每天做好食品留样工作,配备专用食品留样柜,确保“48小时、100克“要求,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四)加强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和营养办协调企业做好营养餐配送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营养餐联合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企业按协议要求配送到各试点学校。学校若有放假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营养办做好调配。学校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营养办,做好相关应急工作。为了学生足份食用,避免配送过程中的破损、腐烂等现象,企业须准备多份食品做好食品调换。
(五)实行食谱公示和上报制。根据学校采用的供餐模式,考虑地方特色、民族风俗、学生饮食习惯等方面各学校食堂制定科学合理,富有营养的食谱。将企业配送食谱和食堂食谱进行日公示,张贴于学校醒目处;通过网络、纸质材料等形式,每周向营养办上报两种食谱,确保食品安全和一致。
 
第四章 确定配送企业与乡镇学校分片搭配情况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发展改革局、工商局、质监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商讨后,决定将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食品配送项目以议标形式备案,定点采购方式进行。在严格审查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件后,最终确定了五家营养餐食品配送企业,分别是化隆县恒禄贸易商行、化隆县群科镇文云食品批发部、化隆县乘风食品批发部、化隆县巴燕镇山峰食品批发部、化隆县群科镇成文食品批发部,确保学生营养餐食品渠道正规,透明,阳光操作。
第十二条 试点学校分配情况
(一)化隆县恒禄贸易商行,配送乡镇和学校包括甘都镇、金源乡、塔加乡,巴燕初级中学和第二中学。
(二)化隆县文云食品批发部,配送乡镇和学校包括扎巴镇、昂思多镇、雄先乡、第三中学、第四中学、支扎学校。
(三)化隆县山峰食品批发部,配送乡镇和学校包括巴燕镇、石大仓乡、初么乡、谢家滩乡及第一小学、第二小学。
(四)化隆县乘风食品批发部,配送乡镇和学校包括二塘乡、德恒隆乡、沙连堡乡、阿什努乡、德加学校和第一中学。
(五)化隆县成文食品批发部,配送乡镇和学校包括牙什尕镇、群科镇、查甫乡。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配送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公告,配送企业报名投标。
(二)由教育局营养办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定点采购申请报告》和《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定点采购方案》。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商议,通过《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定点采购方案》,并查验配送企业资质证件,确保证件有效、有配送能力,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分别备案。
(四)各试点学校、配送企业、营养办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由试点学校和配送企业签订《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协议书》;由学校、配送企业及营养办签订《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责任书》。
(五)企业根据协议要求将营养餐配送到每个点上(完小、初小、走教点),公路沿线每周至少配送2次,边远山区学校每周至少配送1次。
(六)每所学校安排专人管理,做好营养餐收货、索证索票、储存、发放、垃圾处理及建立台账、报帐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食堂供餐
(一)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三)确定原辅材料供货商后,索取相关资质证件,签订供货协议及质量安全协议,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四)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第六章 食品配送管理
第十五条 配送准入机制
(一)结合《化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以定点采购方式,制定配送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签订食品配送协议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议,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禁止其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学校供餐等相关工作。
(二)未经资格审查的企业严禁从事学校食品配送和原辅材料供应业务。
第十六条 配送退出机制
校外配送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教育局营养办,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供货合同。
(一)食品配送企业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二)出现违反食品配送协议或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食品质量标准、随意变更食谱、食品配送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三)食品配送期间所供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或其他事故,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负其它连带责任。
(四)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五)在协议供餐时间内连续停止供餐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餐情况者。
(六)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试点学校收货(营养餐)工作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是否为指定供货商家,清点食品数量,索取配送单、食品检验合格证或检疫证明,随机抽检部分食品看是否有质量问题,外包装是否破损或潮湿、挤压变形等不正常现象。经确认无误后,企业送货人、学校收货人、校领导签字。公路沿线接收3天内食用量,偏远山区学校接收5天内食品,控制在一周内食用量。反之接收一周(5天)外食品,校内食品储存积压,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相关学校负责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校内食品存放管理,学校需设相对封闭的储存房间,达到以下要求:
(一)食品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要离地面至少15厘米,用木板、桌凳或专用垫板铺底,离墙面至少5厘米。
(二)储存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10摄氏度到21摄氏度,相对湿度50%到60%。
(三)存放食品的房间,坚决不能存放有毒的化学制剂(清洁剂、卫生用品以及杀虫剂等),且必须上锁并专人看管。
(四) 把新的存货清单与老的存货清单放在一起作为先进先出不存货的依据,以免过期、积压。
(五)不要把即将变质的食品和其他食品放在一起,及时处理已损坏的食品和有异味或已变色的食品,以免导致交叉感染。并保留好处理记录,以备查验并进一步提高食品配送质量。
第十九条 营养餐发放环节
由学校专管员进库取货,其他人员不能进入。坚持按照每周食谱取对应食品。以班级为单位,清点食品数量,交各班班主任,下发至各班学生手中。期间由专管员和班主任填写发放单据,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学生签领表。若有破损、变质等现象食品应由专管员协调配送企业负责调换。严禁将营养餐与学生考勤、行为规范、成绩等挂钩,克扣、截留学生营养餐。营养餐必须当天发放完毕,坚决杜绝食品积压,累加发放。
冬季营养餐发放注意事项,因我县海拔高、天气寒冷,营养餐食品冰冷,不宜直接食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储存的管理,防止冷冻,并且为学生提供食品加热条件,尤其是牛奶加热,不应让学生直接食用冰、冷食物,预防因食品冰冷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垃圾处理
学生食用后,食品包装做到及时正确处置,不能随意乱扔、乱丢,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第七章 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安全、卫生、营养、健康”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食堂管理
(一)学校要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二)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学校食堂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定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一周食谱,并提前公布每周食谱。
(五)学校应建立并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食堂布局与设施
(一)学校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校园独立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场(堆)等污染源2 5以上。食堂使用面积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食堂的布局和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 伙房除外 )。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面积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高墙离地的要求。粗加工厂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四)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置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就餐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五)食堂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免费向学生供应开水。
(六)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与供餐学生规模相适应;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采购
(一)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供货协议等),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 电子—票通),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二)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建立采购人员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四)建立评议供应商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五)严格把好“八关”。一是食品采购关。进货要建立进货台账,要索取票证,索取供货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做到采购食品必须件件验收,专人负责;二是严把食品原材料的清洗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用不同的容器盛装洗净;三是严把食品加工关。所有食品,无论是蒸煮还是炒,必须烧熟煮透,严防外熟内生的假熟现象,严防生熟食品污染。烹饪人员必须使用新鲜原料,对变质、霉变、虫蛀的原辅料,绝不能加工制作;四是严把质量关。对不合格、不卫生、不安全的食品坚决不准使用和销售,严格执行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五是严把消毒关。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盛放食物时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所有食堂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六是严把存放关。所有食品原材料必须有专门的贮藏室予以贮存,食品必须做到生与熟的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七是严把卫生关。对食堂及周围环境卫生实行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八是严把监督关。明确人员和责任,认真监督到位,并做好详细记载,不能走过场。
(六)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存条件、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配送食品无“清真”标志,不符合少数民族饮食要求;
6、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一)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所需原材料等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二)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规范食物存放。原材料、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贮存时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品加工管理
(一)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六)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厂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二十七条 食品供应
(一)学校食堂应具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标识,餐厅设置洗手池,摆放洗手液或肥皂,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二)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三)食品容器、餐具要按照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管理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二)对食堂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做到统一着装(白帽子、白大褂),持证上岗(健康证),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四)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九条 营养改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试点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来源与筹措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食堂供餐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学生营养餐资金按月进行结算,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
(一)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各学校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期间,学生增加、减少等情况发生时,及时上报营养办,做好营养餐调配,杜绝克扣、截留、积压、浪费等现象。
(三)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
(一)配送企业填写全县统一的四联式“学生营养食品配送凭单”,学校填写统一的四联式“学生营养营养食品报帐凭单”,做到专人负责。企业安全配送到点、学校做好验收、发放、登记及填写学生签领表。每两周以转帐方式结算,学校将报帐凭单、配送凭单及学生签领表装订成册,每月10号前必须将上月帐目上报教育局营养办。
(二)坚决不准学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向学生出售熟食饭菜、鸡蛋、牛奶等食品,坚决不准学校及其相关人员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谋取利益。
(三)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营养餐收货表(台账)、发放表、学生签领表等表册按要求及时填写,并按期分类装订归档,专人管理,不得缺失,做好保存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禁学校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 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营养补助费;
(四)未经营养办允许,私自增加或减少享受学生数、变更食谱行为;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由县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实行重点督察、定期巡查、各学校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配送企业
1、资质证件有效、各类手续齐全;
2、健全完善相关库存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及运输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办理有效健康证,持证上岗;
4、食品库存条件是否达标,主要卫生、三防(防鼠、防蝇、防尘)、通风,分类、分架、隔墙(30厘米为宜)、离地(不小于20厘米)及温度要适宜等;
5、配送车辆是否符合食品配送要求,驾驶人员有无证件和健康状况。
(二)配送食品
1、是否有食品质量检验报告;
2、有无清真标志,符合少数民族习惯;
3、品名、净含量、QS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生产厂家、中文标识等是否符合标准;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试点学校
1、健全机制、加强管理。成立领导小组、营养膳食委员会等,做到专人管理;
2、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营养餐管理制度;
3、帐目明细和档案管理工作;
4、食品留样“100克、48小时”,要有专用留样柜、有留样,有记录;
5、宣传工作;
6、食品验收、储存、发放操作流程是否专人管理,有记录;
7、垃圾处理及回收工作。
(四)食堂管理
1、食堂资质证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并在醒目处悬挂;
2、原材料定点采购手续,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证件及签订的供货协议;
3、索证索票,建立台账;
4、食品留样“100克、48小时”,要有专用留样柜、有留样,有记录;
5、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持证上岗情况;
6、原材料储存条件是否达标;
7、把好卫生关。保持餐桌、台面、地面、墙壁整洁。做好三防(防蝇、防尘、防鼠),食堂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或私人物品,餐具要分类存放;
8、餐厨垃圾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9、做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清洗和加工关。
(五)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三结合方式,各成员单位联合督查和教育局营养办日常督查相结合、对配送企业督查和试点学校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体现督查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一)加强行政监督。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营养办要把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不定期督导;
(二)重视舆论监督。各学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学生营养改善惠民政策,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各学校应成立乡镇领导、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上报制度。各学校每月以简报形式上报营养改善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计划”实施情况。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试点学校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各校定期将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学校食堂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生营养改善实施细则》、《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对学生食品监管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生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校外配送企业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试点学校依据本细则制定学校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