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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1年2012年化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1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我县集体林权主体改革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但由于各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成立滞后,致使2011年和2012年集体及个人林地的生态效益补偿费未能及时兑现。为确保全县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补偿基金规范运作,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化隆县201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化隆县2012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和《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将化隆县2011年、2012年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统一发放,请各乡镇严格按照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管护要求以及各村林改后的经营主体、收益分配方式及时兑现补偿基金。
一、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管护面积。2011年、2012年全县集体及个人林地管护总面积422200亩,实际参与林改面积407779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林地面积1918.6亩,股份经营林地面积339436.4亩,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面积44亩,联户经营林地面积52418.6亩,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林面积5259亩,大户承包经营林地面积8702.4亩。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为参与林改后集体和个人经营的除商品林以外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3种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9.75元,全县补偿资金共7950910.4元, 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3975455.2元。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和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改造、抚育等管护责任的支出。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公益林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国家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的监管责任,尽快成立管护站或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偿费的兑现。同时,加大对本乡镇范围内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的管理,与护林员和大户承包经营者、个体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并将管护责任纳入乡镇经济目标考核范围。切实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加强对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监督、检查、管理,并建立护林日志、检查记录等档案。
(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补偿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计划,不得挪用、截留、挤占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资金兑现前将各村林改面积、纳入补偿林地面积、不同经营方式面积、补偿资金标准、补偿金额、管护人员名单及报酬等进行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并建立健全补偿基金兑现财务档案,上报县林业局备案。县财政、审计、监察、发改、林业等部门部门适时对补偿费兑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严格补偿基金发放程序。股份经营、集体统一经营、联户承包经营、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已落实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护林员工资后将剩余补偿费直补到户;未落实护林员的,补偿费全部直补到户,从2014年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各村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聘用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护林员数量按3000亩以下面积不少于1名护林员、每5000亩增加1名的原则确定,确定的护林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管护地点、管护面积需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纳入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年度实施方案,纳入方案的护林员工资从全县补偿费中统筹支出;大户承包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经营者自己管护,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额发放到各林地承包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县林业部门于每年年底对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兑现各村补偿基金的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履行合同、完成管护任务情况以及应获得补偿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对检查不合格的面积,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不支付补偿费或扣减管护费;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 :1、《2011年化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发放表》 
       2、《2012年化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发放表》
 
 
2014年1月14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