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林业局拟定的《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13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基金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的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若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标准调整则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个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补助范围为未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区的国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已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前为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待成林后经调查核实后纳入补偿范围。
第六条 管护补助支出范围。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等国有林业单位的,4.75元管护补助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资源档案管理、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集体和个人的,9.75元管护补助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由集体和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改造、抚育等管护责任。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范围。主要用于公益林资源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开设防火隔离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每亩每年不少于0.1元,县林业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县级补偿基金使用计划,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结余的补助资金,经县林业局请示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后用于公益林营造。
第三章 补偿基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于每年1月15日之前依据省级年度实施方案联合上报当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当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森林火灾预防、林区道路维护、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等计划,上年度公益林管护、资源的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中央、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等情况总结。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林业部门账户,由县林业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县林业部门根据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将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费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将国有林管护补助费拨付给国有林管护单位。
第十二条 县财政、林业以及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管理等相关档案。
第四章 管护责任落实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由县林业部门主管。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公益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管护站或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保护和管理,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管护站或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国有林由经营管理的国有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林业局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集体和个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经营的林地由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依据相关要求,严格确定不同经营主体公益林管护人员。
1、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根据面积大小由经营单位聘用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经营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2、股份经营、集体统一经营、联户承包经营以及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林地,由乡镇管护站根据各村国家级面积大小、分布区域、管护难易程度聘用专职护林员进行统一管护,护林员数量按1000-5000亩面积不少于1名护林员、每5000亩增加1名护林员的原则确定,确定的护林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管护地点、管护面积需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纳入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年度实施方案,纳入方案的护林员工资从全县补偿费中统筹支出,乡镇管护站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护林员的管护责任。
3、大户承包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经营者自己管护,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额发放给林地承包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
4、未进行统一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林地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乡镇管护站可停发或扣减下年度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乡镇管护站要严格选聘管护人员,将有管护经验、管护时间的人员聘用为护林员。聘用后要划定管护责任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同时制定本乡镇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制度,建立护林员巡山记录制度、人员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完善的制度进行对护林员的管理,并对管护人员、管护范围、护林工资、监督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管护合同执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实施单位和村集体将公益林管护情况、管护人员工资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乡林业管理部门严格监督管护人员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额兑现管护报酬;对未履行合同责任,造成公益林毁坏和重大损失的,酌情扣减当年补偿基金或护林报酬,并扣减下年度补偿面积。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经营单位和村集体要健全公益林管护制度,明确公益林权属,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
第五章 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和林业部门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补偿资金计划以及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国有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县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集体和个人林补偿基金由县林业部门编制补偿费发放表(包含责任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管护范围、管护面积、应发补偿费等内容),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下发给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补偿基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给林地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同经营主体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1、国有林场保护管理的公益林,补偿基金以管护人员劳务费形式由管护单位根据聘用的护林员人数、签订的管护合同、确定的护林工资发放给护林员。
2、股份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扣除聘用的护林员工资后,以补偿费形式全部兑现到股份合作组织账户,由股份合作组织按约定的分配方式分配到户;联合承包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扣除聘用的护林员工资后,以补偿费形式全部兑现到联户代表账户,由联户按约定的分配方式分配到户;集体统一经营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公益林补偿基金扣除聘用的护林员工资后,以补偿费形式全部兑现到村委会或承包人代表账户,由村委会或其它承包人按约定的分配方式分配到户;大户承包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补偿基金以一户一卡形式全部兑现到个人账户(农户)。
第二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费,每年7月31日前发放50%,剩余资金根据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年终检查验收结果予以兑现。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报酬按管护合同约定标准的80%按月支付或按季度支付,剩余报酬根据年底考核结果支付。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部门对全县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征占用林地、偷砍滥伐、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等)进行监督,每年年底组织人员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及时公布验收结果,并作为兑现补偿基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发改、林业等部门每年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以下问题:
1、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补偿对象、使用范围、补偿标准的;
2、弄虚作假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的;
3、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分配补偿基金的;
4、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补偿基金的;
5、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6、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从下年起暂不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计划,直到整改为止。对违反法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