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个单:
现将《关于节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4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关于节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顺利得到劳动报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化隆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专项检查范围
县内各类用人单位,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和交通道路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
(二)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用人单位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四)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后逃匿情况;
(五)用工单位恶意逃债和农民工恶意讨薪行为;
(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张胜源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任志勤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达占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刘占清 县监察局局长
才 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宪香 县法院副院长
王延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丁玉荣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成军 县外资办主任
马秀珍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维萍 县交通局副局长
谢有仁 县水利局副局长
马玉麟 县农业局副局长
冯忠豪 县教育局副局长
范小龙 县国土局副局长
马兴文 县经商局副局长
马国良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宪文 县人社局工会主席
马启雄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启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 ,检查组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检查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拖欠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责令用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支付计划。同时,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进行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历年发生拖欠尚未支付完毕的用工单位(如:北干渠项目)要派专人进行督促,促使节前保证农民工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最后,检查组对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书面总结报县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组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对举报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根据各部门管理权限和范围,切实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各类上访事件的接访和解释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做到及时结案和销号;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涉嫌诈骗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用工单位恶意逃债和农民工恶意讨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砖厂、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经商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用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各类用工单位生产安全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用工单位证照领取合法经营情况,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严厉处罚。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注销资质,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