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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 知
来源:    时间:2013年12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农民工按时得到劳动报酬,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资支付文件精神,采取多措并举、集中整治、多方参与、协作配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
 县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和交通道路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
 (二)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用人单位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四)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县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张胜源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达占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公安局、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占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  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自查阶段(2013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检查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印发宣传品、新闻媒体、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及工程主管部门对2013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
 (二)第二阶段执行检查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人社部门要随时掌握对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将查出的拖欠工资问题及协调处理的意见措施及时报省市人社部门和主管领导。
 (三)第三阶段分析总结阶段(2014年1月24日至25日)检查组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组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对举报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涉嫌诈骗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砖厂、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各类用工单位生产安全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用工单位证照领取合法经营情况,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严厉处罚。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社会公布,并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注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