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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制度
来源:    时间:2013年12月10日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徽监督条例 ( 试行 》、《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党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的方针。坚持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 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 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
1、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3 、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 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等情况。
  4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5 、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工作条例》、《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6 、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第四条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 、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 、公开告知形式。党务公开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要在党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 、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4 、建立公开阵地。充分利用《党报》、党报网站、固定宣传栏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职工会议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 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第五条党务公开的时限。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既体现时限性和有效性,也体现经常性和动态性。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六条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第七条公开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党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党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要列入各级党组织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专项内容,定期研究检查。
第九条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考核党务预公开制度。
 
党务预公开制度
 
党务预公开工作由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注意听取、收集、整理预公开时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一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别面向社会预公开和本单位内部预公开两种,可根据公开内容确定范围。
第二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方式。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电子触摸屏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预公开时限。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半个月。在单位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一 周。
第五条 预公开实施。党务公开事项由党务公开工作责任人提出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 , 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以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重大、敏感事项及信息要由同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附:《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党务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开
 
 容
 
 
 
 开
 围
 
 
 
 
 开
 限
 
 
 
 
 
部门领导审核意 
 
 
 
 
 
 
领导小组 意见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 《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 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 , 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
( 一 ) 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
( 二 ) 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 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 ” 的原则进行,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 由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
( 一 ) 坚持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 二 ) 熟悉党务工作,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 三 )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
1 、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
2、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 ;

 

3 、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
  4 、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 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 , 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
( 一 ) 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
   ( 二 ) 未按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的 ;
( 三 ) 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
   ( 四 ) 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
   ( 五 ) 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
   ( 六 ) 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
   ( 一 ) 弄虚作假 , 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
   ( 二 ) 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
的重要问题 , 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 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 , 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 , 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三 ) 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时提出的整改要 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的应当解决的问题而不认真解决的 ;
   ( 四) 压制民主 , 打击报复的 ;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
   ( 一 )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 二 ) 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 三 )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 ,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党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党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1、考核的对象:全县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操作人员。
   2、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时限是否及时和符合实际;搜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3、考核的方法: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账资料;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的测评。
   4、考核结果运用: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范围,与党员干部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相结合。
   5、考核组织领导: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工作由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一次,考核结果在党务公开栏进行通报。
 
党务公开工作资料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 , 根据《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和意见建议登记簿,并确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
  第二条 党务公开登记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规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登记要标明公开时间、公开形式、主题内容、文件序号、公开范围、审核意见等具体要求,做到清晰明确。
  第四条 党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是经同级党组织审核后同意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
  第五条 党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内容、时间、形式上完全一致,并将相应的文件、会议记录 等基础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党务公开登记应做到定期公开的内容集中登记 ;
阶段性公开的内容随时登记 ; 临时公开或重大事项公开的内容一般要做到一事一记。
  第七条 实行预公开的内容 , 在登记时应当标明公开时限、征求意见的形式及范围,为正式公开打好基础。
  第八条 意见建议登记要明确征求的方式、领导批办、处理结果等内容,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 , 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
( 一 ) 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 二 ) 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 三 ) 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简报、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 四 ) 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归档资料的要求 :
( 一 ) 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二 ) 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 三 ) 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
  ( 一 ) 归档资料由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 二 ) 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