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化隆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年11月12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群科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化隆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7
 
抄送: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化隆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化隆”、“法治化隆”建设,根据《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和《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取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差的乡镇、单位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综合性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属地管理、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由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地实施。
第二章 否决对象
  第五条 一票否决对象是本辖区内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县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三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发生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发生严重泄密案(事)件的;发生邪教和其它非法组织聚集闹事、电视插播、进京滋事等重大事件的;
  (二)在国家、全省、全市、全县重大活动期间及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和维稳敏感期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在公共场所发生爆炸、投毒、纵火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在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实施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不全面、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领导不重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造成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因不安定因素、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处置不力,致使发生因小矛盾拖大、个体矛盾转为群体矛盾、重大治安案件、“民转刑”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非法游行、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赴省进京滋事、械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停工停产停课、打砸抢烧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六)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发生单位车辆被盗等案件,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致使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严重,或进京赴省到市上访人员发生非法行为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政法队伍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因政法干警徇私枉法和不作为、乱作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教育管理工作薄弱,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监察)建议、整改建议,要求限期改进,但仍无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十一)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事)件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十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被县综治委警示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整改的,或一年内连续两次被警示的;
(十三)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的;
(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第四章 否决程序
第八条 对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由县综治办提出建议,县综治委实施。
  第九条 县综治委在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召开县综治办、纪委、县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部委(局)联席会议形成决议,经县综治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综治委否决。否决决定,应抄送被否决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县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综治办备案。必要时,还可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条 在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时,应根据省综治委等五部委(厅)制定的《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查究。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权,可以在年终结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验收一并行使,也可视情形适时行使。
第十二条 被否决对象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否决决定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章 对被否决对象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取消该乡镇、单位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的评选资格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被否决的法人不享受年终奖金。被否决人员在否决决定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调入单位应继续执行否决决定。   
第十四条 被一票否决乡镇、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特别严重治安、稳定问题或在被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期间又发生应当一票否决情形问题的乡镇、单位,经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准后,建议由相应的任免机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被一票否决的,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建议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被一票否决对象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尽快改变面貌。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要适时进行督查指导,对处理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乡镇、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每季度向作出否决决定的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并于一票否决决定期满后向作出否决决定的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解除一票否决的书面申请。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整改到位、符合解除条件的,作出解除一票否决的决定;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酌情延长一票否决的期限。 
第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把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有关单位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书面征求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化隆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化政办〔1999〕103号)停止执行